域外人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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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外人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在我们国家的构建,民事诉讼法论文不少国家和地区设有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十分程序,而我们国家尚未建立独立的人事诉讼制度,并且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尚未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以辩论原则为核心的有关诉讼制度,并在 家庭事件程序 来规定人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德国的人事诉松主要调节婚姻关系、抚养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权利关系等;德国的人事诉讼案件由三级家事法院管辖。 2日本 立法上,日本采取分立制,即将人事诉讼程序从民事
2、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制定人事诉讼程序的单行法(人事诉讼法;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日本的人事诉松主要包括婚姻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将人事诉讼的管辖权交给家庭法院,这一做法能够使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愈加专业。 二英美法系国家人事诉讼制度 1.英国 由于英国并非成文法国家,所以该国没有对人事诉讼的单独立法,但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规则和法令中有所具体表现出;英国人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婚姻关系出发,涵盖了离婚、同居、分居、抚养等等事项;英国的人事诉讼一般都在各级的家庭诉讼法庭进行。 2.美国 立法上,美国对人事诉讼程序没有单独的立法,而是在各州家庭法和司法判例中对其有所规定;
3、美国人事诉讼的适用范围除了婚姻、收养、亲子领域,还包括家庭暴力、遗弃等案件;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各个州的规定不同,构成人事诉讼既在普通民事法院受理,又在专门家事法院受理的特殊现象。 三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人事诉讼的比拟分析 固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家对人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大致上都包含了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而各国对人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做出不同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各国对人事诉讼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固然各国对人事诉讼的审讯机构规定不同,但是无论是在家庭法院、家事法庭,不难看出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审理人事诉讼案件。 三、构建我们国家人事诉讼制度
4、必要性分析 一我们国家人事诉讼立法现在状况和问题 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有关人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民事诉讼法对人事诉讼程序并未做出系统的、专门的立法规定。除此之外我们国家人事诉讼也未设置单独的审理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人事诉讼案件,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由于长期以来,人事诉讼案件都以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所以我们国家现行立法也未对人事诉讼案件设定区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的原则和规则。 二对我们国家独立人事诉讼缺失成因的分析 我们国家(婚姻法在 1950 年就公布施行,而(民事诉讼法直到1982 年才出台。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经济一直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
5、就导致经济纠纷在上世纪出现相对较少,而社会形态的转型直接影响了新中国老百姓从 一夫多妻 到 一夫一妻 婚恋观的转变,因而离婚成为非经常见的社会现象,老百姓将婚姻关系等人事诉讼看作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极大得抑制了人事诉讼程序的萌芽。 三构建我们国家人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构建我们国家人事诉讼制度能够改变我们国家人事诉讼立法不完善不系统的局面,由于没有设置人事诉讼程序,导致作为十分法的(婚姻法仍然被作为普通民事程序处理,并且人事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所以设置专门的程序对人事诉讼作类型化处理,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更好得维护社会稳定。 四、我们国家人事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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