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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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海事海商法论文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 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的背景。 着名的法学家格劳秀斯曾讲: 假如人们一直处于担忧由于其雇佣的船长的行为而承当无限责任的恐惧之中,那么,就无人敢经营船舶了。 1 由此就顺其自然的产生了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航运事业的基石,在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国家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面紧跟(1976 年公约,近年来也在不断的进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界定
2、船舶承租人的详细范围一直是海商法界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国际航运不断发展的今天,准确的界定船舶承租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范围,对于理顺司法实践的混乱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它将会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2. 达飞雅加达 轮案历经伦敦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审理,华而不实所呈现的各位法官的不同观点与裁判正好反映了当下国际社会对于船舶承租人的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歧,这也是我们国家(海商法及相关海事赔偿司法解释所欠缺的一个方面。2004 年所判决的 达飞雅加达 轮案是解答承租人责任限制的典型案例,备受关注。 1.2 研究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别于其他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3、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3.即船舶所有人不必对因海损而造成的损害承当实际的全额赔偿责任,而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内承当责任。我们国家(海商法的公布弥补了我们国家海事立法的空白,为我们国家航运事业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国家(海商法基本依(1976 年公约制定,因法律文化、意识等背景的不同,在适用方面也出现不同的解读2. (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 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
4、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对所有人的可限制责任索赔,在公约中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我们国家(海商法同样存在2.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司法适用的混乱,加强这一制度的研究是特别有必要的。而本文解决好 达飞雅加达 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中存在的法律疑问,对于指导我们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今后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面对法律条文模糊不清的地方也应当运用正确的解释方式方法,以使法律条文正确适用,到达公平正义的目的。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的学者以为是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作出裁决,以及分配责任限制基金
5、的操作规则的制度4.有的学者解读为 是指限制一次海事事故所引起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船舶、人员,或者责任保险人的赔偿总额的制度。5 还有人以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 根据法律规定,将责任人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之内的法律制度。6 杨豪杰(我们国家法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立场与建议通过比照分析(1957 年公约与(1976 年公约的差异,再与我们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比拟,得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方面存在的缺乏与缺陷,在借鉴外国海事赔偿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俞国平(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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