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的简析,刑事侦查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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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的简析,刑事侦查学论文2020 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措施的修改成为一个焦点,引人关注的是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到第一百五十二条共五条,此五条以 技术侦查 为题放在了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它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技术侦查措施的施行、机密侦查、控制下的交付和特殊侦查措施获得材料的证据效力等内容。学者们对这次新刑诉法的修改褒贬不一, 技术侦查 这一块更是议论纷纷。技术侦查进入刑诉法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和社会控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愈加具体表现出了保障人权的价值。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在升高,不仅仅具体表现出在暴力犯罪方面,还有其他新型案
2、件的发生。为了打击犯罪,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是当务之急。尽管这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并非十全十美,但是它对侦查学的研究和侦查实践有很大的影响。笔者拟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 在我们国家,技术侦查这一概念最先出如今 1993 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法,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地应用,但是对其概念,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三种:1技术侦查就是机密侦查,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根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利,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机密侦查气力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由于此类侦查方式主要是
3、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故而被称为机密侦查,主要包括密拍、密录、窃听、化装侦查等;2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当代科技设备机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迫性措施的总称,通常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等机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华而不实的技术侦查和机密侦查有穿插之处;3技术侦查是指利用当代科学知识、方式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是机密侦查的一种。 笔者以为,技术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种,主要指机密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经过中,根据国家特殊侦查权利,运用各种当代科学技术、设备机密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专门、特殊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不同于侦查技术,技术侦查具有机密
4、性、技术性、直观性、合法性等,主要是服务于侦查人员的特殊的侦查措施。而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按照刑事法律收集涉嫌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经过中所采用的各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信息科学的操作方式方法和技巧。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形 新刑诉法第 148 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三类情形:1公安机关侦查时适用的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有侦查犯罪需要的;2检察院侦查时适用的情形,即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施行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有侦
5、查犯罪需要的;3进行追捕时适用的,即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情形只要在经过批准后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比拟完善的,但也有其缺陷,表现有三:1关于第一类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因不详细会导致形式化,甚至会产生 领导的严重危害社会案件 ,即领导自个进行解释而滥用。2关于第二类的职务犯罪,从新刑诉法的条文来看,能够为了一个处理惩罚较轻的案件使用技术侦查,可以以为了侦破金额较大的贿赂犯罪对行贿行为进行技术侦查,这样会不会扩大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3在第三大分类中,其适用范围有点过大同时又有点狭隘。前者具体表现出在对所有的
6、进行追捕时的案件 适用,无疑会大大扩大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导致本来缺乏的技侦资源愈加匮乏;后者具体表现出在没有将 应当被拘留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这一类案件归置于其适用范围内,使得对这类人的追捕变得愈加困难。除此之外,由于在新刑诉法中增加了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况,部分与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内的罪名发生了重复界定。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及其控制下的交付 期限问题一直是程序上的主要问题之一,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作了规定: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有效;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能够延长有效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从规定看,假如侦查机关想延续期限,只需要每三个月进行申请,然
7、后批准就行了,由于没有次数的限制,这将使得其使用期限是无限期的,当事人就将 24 小时一直被侦查人员关注,这样的规定使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随意性,易致权利滥用。关于时间的范围,应借鉴侦查中羁押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3 个月。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够延长 3 个月:1交通特别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除技术侦查措施之外的另外两种
8、特殊侦查行为:机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和机密侦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牵涉给付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在机密侦查中,不得诱使别人犯罪,这牵涉到诱惑侦查的界定问题。关于诱惑侦查,并没有相应的法条规制,故侦查人员在机密侦查中会不会出现诱惑犯罪的现象,对这种现象怎样处理,这是一个问题。应该有相关的解释来进行限制,以控制权利的滥用。关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即财物犯罪,多大的财物犯罪要采用这种措施,何时采用这种措施,以及采取这种措施的风险评估,失败了怎么弥补,等等,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 四、技术侦查措施获得材料的证据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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