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
《对我国当前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我国当前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我们国家当下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 - 1.1】【1.2】【2.1】【2.2】 对我们国家当下刑法中关于恐惧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第三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节 对我们国家当下刑法中关于恐惧主义犯罪规定的评析 一、关于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的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惧组织罪设置了罚金刑,并根据行为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设置了种类不同的、具有梯度的罚金刑罚,对 组织、领导恐惧活动组织的 ,并处没收财产;对 积极参加的 ,并处理惩罚金;对 其他参加的 ,能够并处理惩罚金。因而,我们国家刑法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惧组织罪罚金
2、刑的规定采取并科制,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采取必并制与得并制相结合的立法形式。120 条之一、120 条之二、120 条之三、120 条之四、120 条之五则采用必并制的罚金刑形式,第 120 条之六既规定了罚金刑的必并制形式,又规定了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罚方式方法。这种梯度化罚金刑设置具体表现出了 分化瓦解、区别对待 的理念,贯彻了我们国家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4 笔者从下面几方面对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规定进行评析: 一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的积极意义 为恐惧主义犯罪设置罚金刑的意义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两方面:一是剥夺恐惧主义分子再犯能力,抑制其再犯动机与再犯可能。在这里之前,我们国家(刑法未对恐
3、惧主义犯罪设定罚金刑。罚金刑的缺失使得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仍具有 再生能力 ,假以时日,便又能培养出新一代恐惧分子。对恐惧组织、恐惧分子处以罚金刑,通过刑罚处理惩罚切断其资金链条,防止其死灰复燃。二是弥补自由刑对于抑制恐惧主义分子再犯动机的局限性。单纯依靠自由刑难以抑制恐惧主义分子的再犯动机。从实践经历体验上看,自由刑对于恐惧主义分子改造作用不明显,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具有极高的再犯倾向。究其原因是由于恐惧主义的产生具有多重复杂的原因,政治阶级上的对立、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宗教文化的冲突等等都是恐惧主义犯罪渊源。尤其是如今,在宗教极端主义与极端文化的影响之下,恐惧主义犯罪分子有着坚实的精神支撑与
4、极强的理想信念,施行所谓的 圣战 在他们看来是正义之举,他们为信仰与理想而战的信念使得他们不畏惧死亡,为到达恐惧主义犯罪目的将生死置之度外。因而,自由刑对于他们的改造与重塑效果微乎其微,只要通过对他们在自由刑之外科处一定的罚金刑,才能断其再犯之能力,剥夺其再犯之根基,进而遏制恐惧主义犯罪的燎原之势。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通过剥夺恐惧主义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与能力,抑制其再犯动机,弥补了单纯科处自由刑对再犯动机抑制的局限性,进而到达遏制恐惧主义犯罪的效果。 二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规定存在的缺陷 司法机关在认定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的数额时,要秉承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刑罚学基本原理为理论依托,建立客
5、观、科学、理性的罚金刑数额适用标准。但是,现行刑法典对于恐惧主义犯罪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太过于笼统,也没有司法解释对罚金刑数额的认定予以细化。对于罚金刑规定的缺陷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罚金刑数额区间不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必须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区间,有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限制。数额区间相对确定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罚金刑数额的基本要求。而刑法条文的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并未明确一个相对确定的区间,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下面几方面的消极影响:首先,在恐惧主义犯罪重罪重罚的认知之下,假如对于恐惧主义犯罪采取无限额罚金刑,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偏离刑罚的合理性,以致罚金刑畸高。罚金刑的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
6、害性为上限,在一定区间内浮动,适用数额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反对无限额罚金刑,以保证刑罚的相对公平。其次,罚金刑数额区间的不确定性也有悖于法的可预测性原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刑罚也需要具有可预测性。假如罚金刑数额不确定,公民将无法通过刑法预测到自个的行为可能被科处多少数额的罚金,这与法的指引作用相悖。再者,对于恐惧主义犯罪的刑罚仅仅规定并处理惩罚金,而没有细化规定罚金刑的区间幅度以及针对不同犯罪情节的数额标准,就具体表现出不出刑法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行为的所应有的不同评价。例如(刑法对于情节不同的准备施行恐惧活动的行为规定了轻重不同的主刑,但是对于罚金刑,唯一的区别
7、就在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既能够并处理惩罚金,可以以并处没收财产。由于规定不够细化,法官在自由裁量经过中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在什么状况下应选择并处理惩罚金?假如选择并处理惩罚金,那么情节严重的施行恐惧活动的行为与一般施行行为的罚金刑在数额上有什么区别?假如选择并处没收财产,应并处收全部财产还是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怎样与罚金刑相区别?总而言之,这样笼统的关于罚金刑的规定是不够的,应该首先确定一个相对确定的罚金刑数额幅度区间,并在这个区间范围内针对情节不同的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二是罚金刑数额与自由刑对应关系不明确。我们国家刑法未在罚金刑的数额与自由刑的期限之间建立某种对应关系,在司法
8、实践中就会出现一个较长刑期却被科处一个数额较少的罚金刑或一个较短刑期却被科处数额较大的罚金刑的尴尬局面。所以,针对某罪不同犯罪情节以及不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以该行为被判处的自由刑刑期长短为基准,适用数额不同的罚金刑,并且罚金刑的数额与自由刑刑期成正比例。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必然要求。国外立法例对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日本刑法典大体上一年的自由刑对应 10 万日元的罚金,即假设某人被判处 1 年的自由刑,假如需要并处理惩罚金刑的话,则罚金刑数额是 10 万日元。在我们国家,自由刑的刑期长短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对应关系已比拟明确,而罚金刑数额大小与犯罪行为的
9、社会危害性关系不明,所以能够通过建立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关系模型来消除矛盾。以自由刑刑期长短为标尺,根据一定的比例计算罚金数额,不仅使得罚金刑数额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还能够实现罚金刑使用标准的内部统一以及罚金刑与自由刑二者之间的互相统一。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总和刑罚量的问题。对同一犯罪人同时科处两种刑罚时,不仅要考虑两种刑罚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两种刑罚总和刑法量的问题,既要使两种刑罚之间具有内在联络,也要使得两种刑罚的总和刑罚量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比例原则在量化处理了自由刑与罚金刑对应关系的同时,可以以量化处理总和刑罚量的问题。结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与比例原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