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具体适用,国际私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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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具体适用,国际私法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详细适用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4 国际私法中第三国强行规范的详细适用 4.1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 沃克编写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 自由裁量权 的释义为 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法官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利。 4.1.1 立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 涉外民商事纠纷纷繁复杂,而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只是在总结大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即便立法者考虑得再细致,法律制定得再完善,再完美的法律也都不可能
2、将所有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考虑进去,也无法穷尽所有的细枝末节。因而,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对于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就第三国强行规范而言,适用此类规范意味着间接承当了该第三国的公共职能,而内国法院并无此义务。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中得到了立法确实认。在(罗马公约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把密切联络的原则作为第三国适用条件之一,而联络能否密切,这只能由法官自个对案件的事实情况的主观认识予以判定,并且即使是符合了所有的适用条件,第三国强行规范也只是 能够适用 而不是 必须适用 . 可见,在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法官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1985年(关于
3、信托的准据法与成认的海牙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也明确了法官在决定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了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比方,(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9 条规定,当某外国法律与涉外纠纷联络密切,且适用该外国法律可不使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则法官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可考虑适用该外国法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中,适用与不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主观判定,尽管法官的主观判定并不是随意的,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密切联络这一条件也只是一个定性条件而并非定量条件。在这样的情况
4、下,法官对第三国强行规范适用与否可能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果。这势必会对有序的涉外民商事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带来不小的冲击。不过,在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却是必须的,只是需要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 4.1.2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自由不可小觑,但是自由裁量权的弊端也必须引起重视。 在第三国强行规范能否适用问题上,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权利过大,可能会导致司法专断。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相应的指导原则是缺位的,并且大多数国家也并没有对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问题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审理涉外纠纷的法官只能通过自个对案件的详细
5、分析来决定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这无疑使法官这一司法者却临时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而法官毕竟是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个体。不同的法官由于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的不同,或者人生的阅历不同,或者性格不同,或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导致他们对同一纠纷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进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因而,若法官在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问题上自由裁量权过大,会造成法律的不安全,也会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除此之外,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也会加重法院地国法官的负担,法官在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需要对其立法目的及政策进行审查,考虑其背后所蕴含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非常有必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 首先
6、,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确保不与法院国的法律相冲突。一方面,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经过中,在考虑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必须考虑能否与本国的强行规范存在冲突。详细表如今自由裁量权遭到(罗马公约第 7 条第 1款的限制。该款规定: 本公约条款所有不得排挤法院地法强行规范的适用,不管合同约定的准据法为何。 这条的作用实际上就是限制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 也就是讲法院地法的强行规范优先适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必须首先考虑法院地法的强行规范。若法院地法的强行规范对所处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明确作出规定,并且该规定与第三国强行规范相冲突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遭到限制,法官就
7、不能凭借自由裁量权而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另一方面,坚持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作出与先前判例相冲突的判决。 对同样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若已存在判例,并且判例是能够直接作为法院地国的裁判根据的,那么法官在考虑能否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必须首先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维持法治统一。法治统一对一个国家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持法律的公信力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能够讲,对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使用极易毁坏法治统一性。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有义务为援用第三国强行规范的原因进行释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公开其裁判理由:由于只要这样,不管是当事人也好,其他第三者也罢,都能够体察其判案的清楚明晰
8、思路,则更能让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信服,也能让其他案外人感受判决的公平公正。另外,具体阐述适用理由可以以对法官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的理由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该理由能否能站得住脚,能否能经得起各方质疑,能否充分恰当。要求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适用第三国强行规范时提供明确的理由,是最低限度地知足法律对司法判定的要求。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4.2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处径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适用处径无外乎直接和间接两种。 4.2.1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间接适用 第三国强行规范的间接适用是将第三国强行规范作为内国私法适用的一项条件,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经过中,是根据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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