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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以及制度完善,物权法论文摘 要: 文章以我们国家的担保物权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担保物权的大概情况,接着系统性阐述了对将来我们国家担保物权制度完善的考虑,分别从规定全新的担保物权,明确完善动产质押的规定,完善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规则,完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四个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以便能够促进我们国家担保物权的发展,顺应社会的发展潮流。 本文关键词语: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留置权; 质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述 担保物权属于我们国家物权的一个种类。为了能够担保债权实现,担保物权经常是由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通过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而设置的一种限制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等等。担保物权的设置并不是以利用标的物作为目的,而是通过担保物权的价值来确保债务实现,因而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的价值。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主要是指由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这一财产能够作为无法履行债务的担保财产,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之时,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财产进行优先受偿。质权主要是指由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作为担保,当无法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能够就该动产或者是财产性权利进行优先受偿。留置权主要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确保其能够清偿本身的债务。一般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下面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担保物权是以债务实现作为目的而设置。担保物权设
3、立主要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使得债权人能够优先享有受偿的权利,它是对债权的有效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通常是以债务人的财产设置或者是以第三人的财产设置。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品,一般来讲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主,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是以动产为主。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其权利的所有人一般都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 第三,担保物权经常是以支配担保物价值作为内容,担保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一种。一般来讲,一般物权主要是指对物体实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收益,但是担保物权主要是以标的物价值作为清偿目的。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特点。附属性主要是指担保物权是以债务的成立作为前提,不可分性主要是指债权人对担
4、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二、将来我们国家担保物权制度完善的考虑 (一)规定全新的担保物权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民法典也需要对一些全新的担保形式进行规定。在编纂民法典之时,民法典需要重视担保的功能。一般而言,担保物权在进行设置之时通常会考虑安全和效率两大因素。从安全的角度上看,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从效率的角度分析,担保物权能够使得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拥有更多项选择择。但是,担保物权的安全和效率之间会产生一些冲突,假如单纯地以为安全具有先天的优势就应当对当事人自行设置的新型担保物权进行限制,假如愈加看重效率,当事人
5、自行设计新型担保方式,法律也应当予以肯定。从当下我们国家已经公布的物权法上看,当下的物权法兼顾了安全和效率,为了使当事人能够获得更多融资途径,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应收账款抵押等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规定符合当下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明晰地看到这些规定还是那样不够,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还需要进一步地做好制度完善,以便能够与时俱进1。 (二)明确完善动产抵押的规定 在担保物权将来发展趋势中,动产抵押的扩张趋势非常明显。在当今社会之中,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动产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假如法律对于动产抵押以及其他的抵押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于出现的新型动产也需要纳入到担保的财产范畴之中,担保标的
6、物范围也会不断扩大。纵观世界各国,大部分的国家成认了动产抵押制度,而我们国家也成认动产抵押制度。但是,对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还是那样存在很大扩展完善空间,为此需要关注下面几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能否需要统一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方法需要讨论。根据我们国家当下法律的规定,动产抵押是以登记作为对抗的要件。本文以为我们能够延续当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能够在同一个物上设置多个不同的担保方式,同时可以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公示方式方法,在公示方式方法方面并不需要做到整洁划一。有的学者以为与抵押相比,动产质押效率并不高,由于在质押之后动产经常会被债权人实际所占有,原有的所有权人根本无法对原有的动产进行再次使用。在进
7、行质押之时,质押权人需要保管好质押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动产设置了抵押之后,假如在该动产上继续进行质押,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出该物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质押权人需要做好登记工作,以便在接受质押之时能够确定该标的物上能否已存在其他方面权利诉求。假如质押权人知晓该标的物上已经存在其他方面的权利诉求,同时还是那样接受了该质押,那么就需要负担质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在另一方面,质押权会存在一些留置效力,这会使得债务人产生极强的紧迫感和压力感,使其愈加积极主动地履行本身的债务。因而,无论是进行动产质押或者是进行动产抵押,两者都有利弊之分,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能够允许当事人根据本身的实际状况进行合理选择。因而
8、,在进行动产担保物权方面并不需要设置全国统一的公示方式方法。 其次,有关怎样协调占有与登记冲突问题。在现实生活之中,在一个动产之上既能够存在抵押权同时可以以存在质权。例如,车辆所有人能够在自个的车辆上设置抵押,在完成抵押设置之后,车辆所有人又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再在该车辆上设置质押。当归还日期到来之后,一个动产上既存在着抵押权又存在着质权,怎样有效地分配两者之间的优先受偿权就必须进行考虑,同时也需要考虑占有和登记之间的效率分配。根据当下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办理抵押登记后占有的方式,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上的认可,遭到了很多学者质疑。在通常情况之下,人们普遍以为应当采用先来后到的方式
9、方法,谁先设置谁就优先享有权利。总而言之,在进行法律规定之时,假如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公示方式方法具有优先的效率,就应该根据时间在先权利优先进行保障的思想,即先设置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三)完善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规则 在一个物品之上可能会存在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一个物上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担保物权,而且担保物权在效率上面可以能会产生冲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还是权利人屡次利用了物的交换价值,进而导致在同一个物质上存在多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在这种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形之下,法律也需要对权的优先性进行规制,进而能够确定各种不同担保物权的顺位秩序2。例如,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之时,我们国家物权法就对
10、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对动产抵押以及动产质权的先后进行有效规定。在进行民法典编撰之时,为了能够解决担保物权的进程问题,我们能够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第一,假如同一个物上既存在着动产抵押权又存在着动产质权之时,由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置并不需要将实际的物品交给抵押人进行控制,在权利设置之后抵押权人可能基于各种各样因素考虑再次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在这里时就可能会发生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出现矛盾状况。例如,某人将自个的车辆出质之后,出质人又将该车辆进行了抵押,这就使得在一个物上同时既包含有抵押权又包含有质押权,所以当两项权利出现冲突之时,两项权利何为优先权利就需要进行规范。针对
11、这种状况,本文以为能够采用时间先后顺序的思想进行解决,物权设定时间在前权利优先。在这里需要十分指出的是,物权设置时间并不是以合同定的时间为准,而是以设置担保物权的时间为准。 第二,在一个物上既可能存在着留置权可以能存在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我们国家物权的一种种类,法定优先权符合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要件就能够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和留置权一样都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是法定优先权和留置权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例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必须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但是法定优先权并不需要占有标的物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对留置权进行规定之时,一般留置权都只限制于动产的种类之中,但是对于法定物权,我们国家规定
12、的法定物权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同时也规定法定优先权也适用于一些登记的动产,所以两者之间的范围存在异同3。在社会实践之中,通常也会发生法定优先权和留置权出现冲突的情形。本文以为,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之时,假如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首先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冲突。在实践之中,留置权的行使一般是由留置权能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因而在实践之中留置权人也具有天然的优先受偿优势。在留置的经过之中,留置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相较于优先担保债权重要性更低,这可以能会导致优先权人还是那样能够获得补偿的权利。但是假如将优先受偿的权利规定为优先权人,那么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到留置
13、权担保中可能会产生的劳务费用纠纷,为了能够确保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国计民生,法律应当对这项债权进行优先保卫,因而留置权能够优先于法定优先受偿权进行受偿。 (四)完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当下担保物权的发展态势,担保物权将来主要是降低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同时不断提高实现的效率。为了能够促进担保物权的发展,我们国家物权法也规定了抵押权必须让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进行协商,能够更好地保证权利,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是折现。但是假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没有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抵押权人也并不需要法官对合同进行审理,抵押权人能够直接根据协议的内容要求法院采用非诉程序作出裁决,而这一裁决同样具有强迫执
14、行的效力。在我们国家物权法中,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当当事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时或者是没有约定之时,抵押权人能够要求法院进行拍卖或者是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法律这一规定有效地简化了抵押权实现程序,同时也有效节约了抵押权实现成本。但是,我们国家物权法也仅仅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没有实现协议情形之下能够直接由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或者是变卖财产,但是在质权和留置权方面并没有给出相应规定,这也造成了学术界学者和实践中做法存在冲突和争议。为了能够统一实践中做法,同时也为了保卫权利,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之时规定的一个十分程序,十分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单独增加了一节内容,里面就包含有实现担保物权的
15、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法定实现程序是非诉讼程序,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是留置权人都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的权利。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本文以为可以以吸收民事诉讼法经历体验,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对这一规定进行进一步地明确。本文以为我们能够将物权法上的规定上升到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之上,明确只要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实现上达成的协议,担保物权人就能够通过非诉讼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就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拍卖。 在担保物权详细实现方式上,当下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的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折价这三种方式进行实现。但是在实践之中,当下法院也在不断探寻求索担保物权的详细实现方式,已经出现了网络拍卖的方式,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
16、公布了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规范。但是在有的时候,通过拍卖的方式可能会使得标的物的价值出现折损的状况。假如债权和抵押财产之间在价值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人们并不需要通过变卖的方式来实现本身权益的保障,人们能够采用取代强迫管理的方式来实现本身的权利。在这里需要明确规定的是,强迫管理主要是指由国家规定的执行机关对不动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通过管理所获得的收益来保障债权的实现4。例如,假如抵押的财产属于房屋,但是房屋很难变现,这时就能够将房屋进行出租,通过管理租金的方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不是直接将房屋低价进行拍卖。这一方式方法既保卫了债权人,也保卫了债务人,不仅仅能
17、够清偿债务,同时可以以使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归属转变,尤其是在抵押财产不易变现或者是出现价值损坏情形之时,这种方式方法变得非常的实用,但是在我们国家当下的法律之中,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这种措施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定,最终也会导致在实际生活之中,这种方式方法并没有法律根据,这也是将来在民法典撰写经过中需要明确的一个方向。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完善担保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将来我们还需要完善动产抵押的规定,完善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规则,完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以便能够更好地完善我们国家担保物权制度,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董学立.论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J.山东审讯,2021(6):4-13. 2高圣平.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编纂:问题与瞻望J.清华法学,2021,12(2):74-94. 3曹文琪.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缺乏及改良措施J.时代教育,2021(2):136. 4邹海林.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担保物权 的制度完善 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J.比拟法研究,2022(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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