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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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行政诉讼法论文我们国家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020年12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除外。2020年8月26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也没有牵涉对该规定的再次修正。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没有写入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令很多专家学者感到遗憾,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希望我们国家能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方面有重新考量。 调解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已经被广泛运用,有日常化的趋势。我们国
2、家现行刑事诉讼都提倡对某些案件进行调解,为什么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呢?笔者拟在现有学界研究的基础上再作讨论。 一、我们国家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行政诉讼调解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使行政争议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活动。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立是我们国家行政诉讼审讯实践的现实需要 固然从我们国家现有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国家当前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但是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在我们国家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 在众多行政案件审查经过中,根据现行法律难以作出公正的判
3、决,或者判决结果容易使人误解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建议、发动被告撤销或改变详细的行政行为,或者通过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发动撤诉,进而到达终结审理或诉讼的目的。 因而我们国家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运用调解、协调等方式解决争议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有关调解适用的法定根据,使得这种行政诉讼调解显得缺乏严肃性,有时还显得过于随意,有违法律的严谨,有可能直接导致法律尊严的丧失。在一些地方,调解逐步成为某些执法法官手握的 大权 ,调解经过中 和稀泥 ,进行权利干涉,以判决、奉劝、甚至误导代替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直接导致了多年来行政诉讼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的恶果。 另外,由于
4、我们国家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人力、财力、物力等众多方面往往受制于当地,因而在有关部门的潜在或强迫干涉下,法院被迫对某些行政案件进行违法调解,种种变相调解、违法调解层出不穷,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而,与其让这种变相调解成为某些被告行政机关躲避法律的手段和工具,不如顺应我们国家行政审讯实践的需要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使行政调解真正成为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和保卫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人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也就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 因而,一切法律活动都要理性地考虑成本和效益问题。在行政诉讼审讯中,无论是被告行政机关还是原告行政相对人
5、,通过司法审讯解决行政纠纷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通过调解方式所花费的成本,无论是当事人哪一方,假如到头来是 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显然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对于处于被告方的行政机关来讲,本来就不希望通过审讯来解决纷争,由于 打官司 一方面有损机关形象,还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原告方来讲,假如能够通过调解到达自个心理上的愿景,不需要更多的精神和物质付出,自然会 见好就收 。 而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也希望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矛盾,只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能够简化环节,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因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既解决了行政纠纷,又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还起到了宣传和普及法律
6、知识的作用,可谓一举多得。 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通太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公正的有利途径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追求,但法律条文是严密、刻板的,甚至是缺少人情味的,而调解这种灵敏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赋予了生硬的法律条文更多人性化的因素,这样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博登海墨以为, 法官能够扩大或缩小现行的弥补办法,偶然还能够创设一种新的弥补方式方法或辩护,假如正义要求使这种措施成为必要 。 当下,由于法院管理工作上的缺乏,或是法官本身素质的原因,有些法院的审讯工作越来越程式化、机械化,甚至僵化保守,缺少人情味,这样的工作方式极大地影响了公平正义在司法审讯中的实现。基于调解的灵敏性相对更强,十分是主
7、持调解的第三方既能够把握方向,亦能针对案件的详细情况适时采取适当的弥补办法,因而调解能充分考虑到行政相对方的需求,确保纠纷得到公平正义和合理合法的解决。 二、我们国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详细构建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详细案件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案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政合同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牵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和行政征收案件等。 1行政合同案件的调解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中的相对人能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意性和法定性特征。行政合同首先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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