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第三章】 【4.1 4.2】 【4.3】 【4.4】 【第五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育种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及创新都起着关键的作用。植物遗传资源是培育植物新品种的原材料。植物育种者为将基础研究技术运用到了农业和园艺提供了重要联络。植物育种就是使现存品种在基因上发生微小的变化,并对种质资源运用可靠的管理方式,辅之长期的资金支持、研究、教育和规划。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是创造私人投资环境的
2、途径,引导他们为植物育种提供长期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支持。 植物新品种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畴,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品种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始于人们本身需求而创造的某种栽培植物的群体,其遗传性特别稳定,在相对的培育环境下,在形态、生物学特性和经济性状方面个体间保卫相对一致性;在质量、产量和适应性等方面符合一定地区和时间内的生产和消费者的需要。UPOV1991 文本对植物品种的定义和特征作了规定,其最显着的特征是由植物群构成的一个单位。植物群有三个特征:在植物学分类单位中等级较低;能否符合授予育种者权的条件不确定;具有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区别于其他群的特性。
3、 在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卫法中规定, 品种 区别于其他植物分组的是,它至少表示出一个本身所含有的特征,而且具有适宜繁衍,且繁衍后不会改变原有性能的特性。 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简称,又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法律授予育种者对其在植物新品种方面所作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施行植物新品种保卫制度,不仅有利于保卫育种者的利益,推动新品种的传播和推广,而且还能提高一个国家种质资源的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助其占据市场上的有利位置。 2.1.2 农民权与农民特权 有关农民权的定义,学者看法不一。西方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农民权是一种政治或道义上的权利。以政治的角度来看,对农民权的成认和
4、保卫有利于缓解人类的粮食危机;以道义的角度来看,对农民保卫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做出的奉献予以成认和 补偿 .还一部分学者持不同意见,坚持农民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农民权在先权利必需要得到育种者的成认,还有权共享育种者的商业利益。 大量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寻务实现农民权的途径,且认同后一种观点。 农民作为在保存、改进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作出重大奉献的一个整体,且依靠于农作物的生产种植而生存,故各大公约为农民在保存、改良和获得植物遗传资源中所做出的奉献都给予权利保卫。联合国粮农组织 5/89 号决议提出初次正式提出了农民权Farmer?s Right的概念。而在 UPOV1961/1972 文本和UPO
5、V1978 文本中则用 农民留种权利 Farmer?s Privilege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育种者权保卫的例外予以明确规定,以保卫农民的相关利益。由于1961/1972 年文本和 1978 年文本还处于缔结 UPOV 公约的初期,因而,育种者的权利范围限于对受保卫的品种进行商业性使用,而农民通过保存种植获得的种子而进行再次种植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性使用,故而不属于育种者权的保卫范围。正由于如此,育种者权保卫才将农民留种权利设为例外。然而在 1991 年文本中,育种者权的范围由商业性利用扩大到所有利用,对已注册品种的所有利用都将纳入到育种者权的控制范围,且制定了相关规定,故而有了 农民特权 这
6、一讲法,出现 农民留种权利 这一表示出。从英文表示出上看,Farmer?s Privilege解释成 农民特权 更为贴切。反对农民拥有留种权的人认同 农民特权 这一表示出,并以为农民留种行为损害了育种者的品种权,故称该项权利为 特权 ,而不是 权利 .但我们以为,农民作为在保存、改进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作出重大奉献的一个整体,且依靠于农作物的生产种植而生存,这理应是一种法定权利,所以,农民留种权是一项权利,而非特权。故适用 农民留种权利 这一表示出更为适宜。而 UPOV 中的 农民留种权利 与世界粮农组织于 2001 年通过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ITPGR中的 农民权利 Far
7、mer?sRight,两者在渊源上有所联络,但在性质和内容上还是有所不同。印度在 2001 年通过的(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卫法PPVFR中,初次通过国家法律授予农民权,并将农民权划分农民留种权、知情同意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售种权和索赔权等。 PPVFR 明确规定了农民权的定义:1农民有权培育新品种,并注册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2合法获得的培育中的、成形的、开发中的遗产材料和亲本材料,农民都可对该品种进行注册;3负责通过选择和保存等方式保育经济作物的本地品种或野生缘种等遗产资源的农民,应有时机获得印度国家基因委员会确实认和奖励。假如有必要,品种权注册人还应向农民或农民组织提供选择和保存所需要的信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