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互补及其设立的可行性分析,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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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互补及其设立的可行性分析,司法制度论文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经过中构成了与欧美国家均有区别的法律传统,历朝历代均制定有适用于全国的法典,特别推崇成文法的权威地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总结和编辑大量的判例以作为指导,因而,有学者称中国古代是一种混合法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我们国家基本接纳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更注重法典的编纂.然而诸多国家的实践表示清楚大陆法系理性主义思维并不能使法律体系变得完美无缺,仍然难以逃离历史上 一法立则一弊生 的怪圈,同时成文法也不断暴露出其局限性.而判例法则根据其 遵循先例 的原则在处理变化的社会现实时显示了极强的生命
2、力和优越性. 一、判例法制度的内涵与成文法的缺陷 判例法是根据特定司法机关对一些详细案件所做的概括,把判决本身当作一种规范,并从中得出根据惯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这种形式的法律体系最初为英国使用,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又称 非制定法 或 不成文法 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即是讲不管是授予权利、设定义务或解释法律等,一经法院做出,即具有约束全国人民的效力.但需要十分讲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判例一经做出即具有这样的效力,只要特定的司法机关,经过十分的程序才能创制先例. 我们国家是崇尚制定成文法典的国家,从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始,历代都会公布一部统领后世的法典,这一传统
3、直至今日而不衰.虽然,制定成文法有其不可辩驳的必要性,并在我们国家当下的法治当代化建设经过中已经并正在且还要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它具有抽象性、明确性、固定性和约束性四个特征,可以以讲是它所具有的重要优势.抽象性是指它从诸多的法律现象中总结出一般规律并高度概括;明确性是指以文字的形式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固定性则在于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以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有一种安全感的预期,不用担忧朝令夕改;约束性是指一旦制定即具有法律拘谨力. 成文法虽然具有以上优点,但它也有其本身无法克制的缺陷.主要表如今:其一、由于制定法的高度概括性,使其难免出现过于抽象、原则的缺陷,司法实践中
4、不便操作,同时实际上也给法院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一样或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做出不一样甚至差异很大的判决,毁坏了法制的统一,也造成司法不公,制定法的实际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其二、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特征,只注意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因此只能保障一般正义而不能保障个别正义,即制定法适用于一般对象是公正的,但适用于特殊对象则可能出现非正义、不公正的情况.其三、制定法由于其概括、抽象、原则,易出现某些法律漏洞甚至 空白 或 盲区 ,使法律调整范围不够周延.其四、滞后性.制定法一经制定,就不会轻易修改、废止.但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制定法总是滞后于社
5、会生活,永远跟不上社会、时代的步伐.诚如梅因所言: 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经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到达它们之间的缺口的结合,但永远的趋向是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由于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 这个世界始终不是我们的世界,我们只是这个世界的一个机体.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将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 因而,等待今天的法律能预见到所有明天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而加以调整,这最多只能是人类对于法治的良好愿望,而在实际法治运行经过中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但另一方面,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却不能不加以处理,因此对成文法的缺乏之处进行适当的弥补是特别必要的
6、. 二、判例法对成文法的补充作用 (一)判例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成文法以系统抽象的理论为根据,注重对法律的理性考虑,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一般的指导意义,也正因而使成文法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成文法恰巧是立足于立法时的社会价值判定,而非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在法律规范刚刚制定出来的一段时间里,成文法也许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则未必如此了,这样看来,仍然根据制定出来的成文法断案是有失公平的.而引入了判例法则能弥补这一缺乏.判例制度具有先天的灵敏性和适应性的特点,由于判例制度 遵循先例 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经过中,能够通过法律解释
7、、法律推理,按照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灵敏判案.一旦这些判决的科学性、公平性、正义性得到确认,便具有先例的拘谨力,其他同类案件就能够以此为参照系,做出较为适当的判决,进而以判例的详细性弥补成文法的抽象性,克制司法机关判决的随意性. (二)判例法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统一.成文法在制定以后不能随意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修改程序,而显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文法会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于是成文法不得不经历立法、修改、废除、再立法 这样无休止的循环.如此一来,势必要毁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统一.而判例法则不同.其重要原则之一即是 遵循先例 ,法官判案,在案件事实一样或类似的情况下,必须做出一样或类似的判决,做到
8、 同案同判 ,因而,成文法出现漏洞时,则用判例法予以弥补,当判例法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再进行成文法的修改与制定,这样使法律保持稳定和适用上的一致性、连贯性,实现法制统一. (三)判例法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和限制法官的专断和偏见,实现司法的公正. 法律的各种仪式具体表现出(造就)了所有的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一样的案件应当有一样的判决. 而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详细具体表现出.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官必须遵循先例.先例给法官处理一样或类似案件提供明确详细的参照标准,因而,比起制定法,判例法更能限制和约束法官的专断、偏见
9、,使其公正司法. (四)较之于成文法,判例法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它使当事人提早即可知道自个诉讼的结果,进而据此布置自个的诉讼活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判例法具有详细、形象的特点,它是通过一个个详细、生动的案件具体表现出出来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为法律渊源的,与制定法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比性和预见性,这有利于克制制定法过于抽象、原则、概括等弊端,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实行判例制度和方式方法,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现实、详细、活生生的范例,将法律规范适用于详细案件之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同时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有助于实现法律条文的标准化操作. (五)较之于成文法,判例法的生动详细更具有教育意义.法
10、律本身具有教育作用,文本中的法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可做哪些事情不可做,进而对其行为产生影响.相较于成文法的枯燥讲教,判例法规则本身就来自于案例,生动活泼的案情使人们在接受法的教育的时候不那么枯燥,进而产生更优良的教育效果,更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当然,在肯定判例法的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局限性和缺乏之处.第一,由于历史的积累,判例的数量浩如烟海,内容庞杂,以致普通公民离开律师寸步难行.第二,过于严格的 遵循先例 可能使法律趋于守旧、僵化,使发展了的社会屈服顺从于古老的原则.第三,容易扩大法官的司法权,甚至危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在判例法体系下,法官能够 造法 ,这可能扩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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