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现状与法治化路径,公共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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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治理现在状况与法治化路径,公共管理论文本文所讲的社区是指人们以寓居环境为主体,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很多学者将社区的作用归结为一种媒介,但准确地讲,社区是一种由于地缘结合而在一起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的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区域,这个区域能够是法定社区,可以以是自然社区,亦能够是职能社区。而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自然社区,即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城乡过渡社区。 1 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指特定的组织基于一定原则,为知足社区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或物品。经过长期的发展,当前,我们国家各地的社区基本构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形式。但构成并不一定代表成功,就当前来看,各地的社区建设到了瓶颈期。城市社区治理
2、行政化严重,资金、人才匮乏。农村社区治理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过渡社区治理方向不明,拆迁、土地、保险等纠纷严重。因而,寻求社区治理的新途径势在必行,而将法治引入并以法治理社区是当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当前,我们国家的社区治理整体发展不成熟,表如今行政性较强而僵化、管理性侧重而民意不达、非协商构成而动力缺乏的典型窘境。基于此,本文从方式方法论的角度对我们国家当前社区治理进行深切进入分析,分析社区的转型和治理的渠道。 2 社区治理现在状况 研究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能够从多个角度展开。宏观上,能够从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经济水平等分析;微观上,能够从社区公民的社会地位、职业、经济状况等分析。而我们
3、国家社区基层建设固然在宏观上积极为公民介入社区治理设计良好平台,但是相关制度并未全部施行,经济、文化上发展也不平衡。因而,当前,从微观上分析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程度以及认同感、公民对社区开展的活动的介入度、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政治认识和法律认识等方面,详细的分析社区治理法治化经过中的问题是最有效的。 2.1 社区公民的认知缺乏 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能够简单的理解为社区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最为直接的认识。现实中,就算公民对自个周围的环境有认知,也不一定有明确的概念。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很多居民并不知道自个所在的社区能否有社区组织。而且由于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存在历史较长,开展活动较多等特点,在公民对
4、社区治理的认识中占据很大比例。很多居民认识的社区组织就只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而对社区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并没有概念。这导致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开展治理的组织形式比拟单一,其他组织的生存空间狭小。 2.2 社区组织活动的介入度低 在社区活动中,有意愿介入社区活动的公民较多,实际介入并对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予以肯定的人则大打折扣。公民的主观判定和客观参加、详细评价之间有着特别复杂的关系。公民的主观判定不能直接导致其对社会组织活动的介入。另外,大多数居民并不以为他们参加过最多的政治活动,例如:社区组织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较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居民对这方面的活动参加的也最多,但
5、公民对社区组织活动的评价却非常的低。由此可见,当前,社区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对社区治理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并不大,而由于服务和活动的缺乏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知足。 2.3 对社区治理的影响过大 公民对在社区治理中的认知影响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首先,我们国家基层社区建设需要社区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对和社区事务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从理论上讲,社区公民对社区与关系认知的越明确,越能调动在清楚认知基础上的介入积极性和主动性。当代法治社区是介入性、主动性的集合体,而主导型的社区是被动型、局限性的代表。我们国家传统文化一直宣扬的是一种 各扫自个门前雪 私民 意识
6、,对的依靠性较强,严重影响了社群公民对社区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主动性。同时,由于我们国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政策对基层影响宏大,基层社区管理无法适应快速流动的社区公民和不断变化的管理区域。 当前,对社区自治组织帮扶大,公民对依靠性强。在社区治理当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这一习惯性的做法导致社区公民想当然的以为,在社区治理中起到了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详细主导,甚至还有很多居民以为,这种情况下的影响还有待加强。这些想法直接导致我们国家公民对的依靠程度高。当前,社区组织确实难以摆脱的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完全自治化也难以实现。 2.4 法律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偏低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是根据法律秩序运行,一个成
7、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包含公民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建设。我们国家法律明确了社区居民有介入社区管理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定的机制与其匹配。但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当前,我们国家关于社区治理的立法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固然规定了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但是并未对其他的自治组织做出规定,如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确定地位。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与其他组织怎样配合,甚至与的关系也并明确,各个地方也有自个的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时常调整,难以起到总体调节作用。当前,我们国家基层社会已经开场培养法治精神,但是公民却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解决现实纠纷的法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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