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国家宪法的地方物权形成、现状及启示,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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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制国家宪法的地方物权形成、现在状况及启示,宪法论文联邦制国家地方物权制度,这是牵涉宪法层面和民法层面两个部门法的问题。为什么会构成这样的制度牵涉?我们不妨求索于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典的明文规定。从这些法条和规范中我们不难发现华而不实潜在的规律,即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相对于而言是较为独立的地方,应该被赋予能够维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更为独立的权利,这些权利牵涉人、财、物各方面,主要意图还是想通过此种权利格局的架构给这些联邦制下的地方以实至名归的法律地位。但是权利多的情况下,义务也多,两者之间既互为因果又构成螺旋上升的促进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财权与事权匹配、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对等,由此构成良好的央地关系。
2、 一、为什么联邦制国家要有地方物权? 1.由联邦制成形的制度逻辑决定 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本来是现有地方,而后成联邦。就这样一种构成的经过而言,首先就注定了地方应该先具备一定的财产等物质基础,进而才能让渡出各种相应的权利、资源或其他利益形态来为成立联邦奠定基础。同时,从目的上来看,地方要为保障自个的财产等物权提供制度支持,也需要有一个联邦作为国家构架,用产自本身财产的税收、孳息等衍生物来供应国防、外交,进而到达维系本身存在的终极目的,这种反推也证明了地方作为一个整体确实有物权存在的初衷和强力理由,否则联邦也不再有存在的目的。 2.由联邦制运行的现实需要决定 联邦制国家的组成成员包括州、邦甚至共
3、和国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它们都有自个的宪法、议会、,有着独立的政治架构,这种政治架构的运作也需要财产的物权支撑,任何联邦成员都不可能使用联邦的财产来知足自个的选举、创制等政治环节的需要,这也是不能为其他联邦成员单位所允许的。从物权法来分析,一旦联邦成员让渡出自个的财产组成联邦本身的财产,那这种财产权主体就发生了变位,财产本身也不能被叫做是联邦成员单位的财产或其共有财产,由于不管是从宪法上讲还是从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财产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正如我们在成立公司时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变成公司财产的道理是雷同的。 3.由联邦制确定法律后果的客观要求决定 有法律上的财产必然也会引发法律上的行为后果,一如前文
4、所提到的孳息或财政税收等。按税种征税对象的分类,资源税类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最能讲明联邦制下的地方物权存在的初始必要,有些资源归属于国家但却存在于地方,这就必然牵涉这种收入的划分,由于资源开采总会对地方的原有生态构成一定的影响,而联邦本身作为一种物理上并不实际存在的政治实体,无法承遭到这种实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另一个更重要的侧面是法律责任,即追责的需要。发生在国外如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产侵权判例让我们从一方面看到这种责任划定的必要。 责 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上的 债 ,拥有物权的地方从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必然要在支配的同时而保证物权的流转,进而造就更多的财富,这样以来债权法的调控机制在华而不
5、实也要起到相应的作用,由于联邦成员财产定会在产生收益时也造就一定的不良后果,而这种财产之负债也自然需要由承当的责任主体,这种追责机制的存在同时也更辅证了地方物权存在的初始事实。 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地方物权现在状况 宪法是一国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经济制度的总根据。在这里,我们暂时抛却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各联邦制国家地方物权的设定现在状况。笔者查阅了由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下半年版的(世界各国宪法的文本,发现地方物权制度在华而不实并没有在宪法层面有更多的直接肯定,更多的国家是从侧面来确认地方物权制度的存在。从我们的亚洲近邻来看,巴基斯坦是充分肯认地方物权制度的一典型。其宪法第六编
6、 财政、财产、合同和诉讼 中有关于地方物权的明确规定,其第一章 财政 的第一部分即为 联邦和省间财政收入的分配 ,如第16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然联邦收到的或代表联邦收到的所有款项都应存入联邦公共账户,但是联邦对来自天然气井的天然气征收的消费税和许可使用费的净收入,不应成为联邦统一基金的一部分,而应支付给天然气井所在地的省;该条同款的第二项又对来自油井的石油征收的同类收入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同条第二款规定,联邦或联邦建立或管理的企业从水利发电站批量生产电力获得的净利润,应支付给水利发电站所在地的省;下面又对 净利润 的计算方式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无独有偶,与巴基斯坦有着同源关系的印度在这里
7、方面也堪为另一典型。其宪法的第十二编也与巴基斯坦宪法第六编有同样的名称。该编 财政 章中 其他财政规定 第283条第2款规定, 邦统一基金和邦应急基金的保管,各该基金的收支,除记入各该基金之外的、邦或者为代表邦收受的公款的保管,该公共账户的收支,以及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事项或者补充事项由邦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调整;在邦立法机关就此作出规定前,应由邦总督制定的条例调整。 外表上看,这些规定固然都出自 财政 部分,似乎属于一国经济法或财政法的宪法根据,与身属民法的物权制度无直接关联,但实际上都是首先基于对地方财产法律地位的肯认。而从印度宪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我们似乎也不难体察到邦或省的物权制度规定的法律来
8、源,也就是基于邦宪法、省法律或其他联邦成员单位本身制定的法律规范来确定,不局限于所采取的联邦宪法视角。 假如讲上述规定是从侧面来确定地方物权制度,那么下面的罗列则更多地讲明了直接的宪法确认也是客观存在的。与以上印度联邦宪法法条同编的第三章 财产、契约、权利、债务、义务与诉讼 ,首先从名称上就与 财政 区分开来,从内容上这种表现就愈加明显。第296条 因归还、获得时效或无主财产而获得的财产 ,这是物权法的财产权获得的制度形式。 在本宪法下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印度境内的任何财产,其非因本宪法的施行,将以归还、获得时效或者为无合法的所有人的无主物而归由国王所有,或者视情况而归印度土邦的领袖所有的,其
9、位于一邦之内的,归该邦所有;其他情形则归联邦所有。 这种法条形式等于讲在宪法中确定了一种物权的法律获得规则,有着直接的制度确认意义,也很好地预防了联邦与邦之间的物权争议发生。 正如前文所提到,遍布各洲的更多联邦制国家是通过不同章节的不同领域来侧面确定地方物权的存在,如下面列表所及: 三、启示:单一制国家要不要有地方物权? 以我们国家为例,从现行的宪法设置和物权法规定来看,地方是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的。也就是讲,地方物权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没有存在的基础。从现有的自然资源的角度分析,矿藏、水流、海域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属于国家专有,其他一些自然资源分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有,而集体不等于地方,
10、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中我们也能看到集体所有的影子。但是,从真正的对等意义上讲,集体是不可能成为与国家对应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不管是在地域范围或是广域程度,都是如此。而地方就不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作为有着政治权利的单位,其在经济上也必然有着相应的管理需求与发展诉求。像自然资源这种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假如不能在法律上实现归属于地方的客观事实,那么对于地方来讲这种代而 管 ,有时是不包含鼓励机制的。也就是讲,我们在宪法中所提到的 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以及2020年两会上所提的 充分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的指针都是很难立住脚的。 从管理学上来讲,人、财、物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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