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格权侵权问题与保护制度构建,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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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人格权侵权问题与保护制度构建,法律硕士论文21 世纪是网络信息蓬勃发展的时代,网络不仅推动社会进步,而且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浸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行业都实现了网络当代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们也进入到一个信息时代。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信息沟通平台,人们能够大胆自由地发表言论,在各种聊天软件如 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都能即时传递信息,完成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网络还为我们提供了交易场所,在淘宝、京东、当当网等网络购物平台便捷地实现线上交易。但是,随着网络的普遍应用,我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威胁。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
2、权事件屡见不鲜。 网络上侵犯人格权事件频繁发生。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张柏芝、钟欣桐 艳照门 事件就是侵犯明星网络隐私权的最好例子,原因是她们的私密照片在网络迅速传播,两人一下子登上娱乐新闻头条,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她们塑造的玉女形象因而跌入到谷底,这对她们的生活和事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后来网络上还连续发生了 人肉搜索 的现象;再到如今在交友软件上散播别人隐私;还有在微信朋友圈骂人;网站管理者在接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不删除侵权信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侵权信息。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网民在使用网络自由发表言论时很容易侵犯别人人格权。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不易控制,在网络环境下损害人格
3、权益,造成的损失比传统侵权更严重,并且造成的损害是不易弥补的。网络不是法外空间。我们国家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制度,对详细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完善我们国家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卫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当前,我们国家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保卫问题只能沿用民法中传统人格权制度。我们国家固然规定了网络侵权保卫制度,但是没有对网络人格权侵权保卫作深切进入研究。而且现有法律中有关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规定也仅仅仅是对理论上的描绘叙述,与详细实务有一定的出入,可操作性差。本文从我们国家现有制度上出发,对详细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认定的难点进行分析,探求找出完善我们国家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卫制
4、度的途径,进而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根据,使人们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得到有效保卫。对维护网络人格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络环境人格权的不同观点,能够把研究方向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侵犯网络人格权的主体、损害结果、损害客体、损害方式、侵权责任等方面入手,探寻求索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卫途径;二是侧重于互联网立法,分析互联网立法的原因,进而寻求一种合适网络人格权的保卫途径。 一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认定方面。 法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网络人格权的特征、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等方面展开阐述,通过分析国内外网络人格权制度的立法现在状况
5、,提出完善我们国家网络人格权保障制度的意见或建议,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研究者通常以为网络环境人格权不同于传统人格权。王利明在(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卫中强调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的特征以及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特殊性,同时还列出了网络人格权立法的必要性和人格权法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进行保卫的重点1。贺平在(对网络人格权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指出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损害与传统侵权的区别:空间环境不同;被侵权主体就是现实社会中的特定个人或法人;侵权主体也是特定主体,也需要与现实中的特定个人或法人对应。另外还以为网络人格权的损害行为也应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2。徐明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中
6、描绘叙述大数据时代超强的数据收集能力增加了隐私侵犯的可能性,大数据时代侵权方式发生了宏大的变化,共同侵权特别普遍3。 第二,研究者主要从当下发生的 艳照门 、 人肉 搜索等一些网络事件来展开对网络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的损害行为进行解析。杨立新在( 艳照门 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考虑中,提出了人格利益准共有问题。他以为当几个人的人格利益混合在一起,无法分割开的时候,牵涉的几个权利人对此权利客体都有支配的权利。每个人行使自个权利的时候,都会损害别人的正当利益。4袁雪石在(看 艳照门 事件看网络侵权民事法律规则的完善指出艳照门事件件进一步凸显出加强网络损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提
7、出应建立健全网络侵权的请求权基础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的安全港规则;应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三,以虚拟主体、虚拟财产为研究对象,讨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问题。李佳伦在(网络虚拟人格对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突破中指出虚拟社会是独立存在的,虚拟主体可以能不具有现实社会人中的身份,只要经过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才对应现实生活中的人。虚拟人格不具有现实社会自然人具有的与生命体特征有关的人格权。同时,他以为网络虚拟人格是现实人格的延伸,虚拟人格应该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虚拟人格纳入准人格范畴。2孙占利在(虚拟主体基本法律问题探略中讲述虚拟主体缺乏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不应当成为新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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