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可能,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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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们国家引入沉默权的可能,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本文从沉默权的定义和历史渊源出发,讨论了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和我们国家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我们国家现行刑事证明标准和沉默权的冲突。进而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我们国家引入沉默权,必须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最重要的改革就是重构刑事证明标准。 本文关键词语:沉默权 刑事政策 刑事证明标准 刑讯逼供 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1.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能够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而而遭到法律的追查,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
2、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利。简单地讲,沉默权就是不回答以下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构成在英国,13世纪以后,在英国的宗教法院、星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遭到刑讯或处理惩罚。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个能否有罪。因而,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案,在这一案件中李尔本以 自个不能控告自个为由 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终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度上得到了保障。1963
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忽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捉住其胳膊一手捂住其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后,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 报警。根据她的描绘叙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 排队 ,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署了自个的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判决结果,在狱中屡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
4、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假如选择回答,那么所讲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假如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着名的 米兰达警告 .在米兰达规则中,只要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直到唐代的(唐律疏议,我们国家的封建法典逐步的发展成熟和完备,构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但是在封建社会中,施行专制统治的统治阶级把维护自个的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毁坏了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臣民,在诉讼活动中只能成为一个遭受拷问、提供有罪供词,被追查刑事责任的客体。封建社会刑
5、事诉讼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其十分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必须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能定罪,为了能够获得有罪的口供,而广泛的采用刑讯方式方法。有时候甚至对证人或原告施行刑讯,不仅被告人,其他诉讼介入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下,都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这是封建社会不注重人的权利,而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绝对权威的必然结果。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国家制定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坦白自个的罪行,否则就要加重刑罚。尽管这一政策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与沉默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沉默权要求被告人对讯问官的提问能够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6、,不能因而而遭到追查。假如一个被告人仅仅由于没有如实供述自个的罪行,就被处以法定刑罚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不符合沉默权保卫被告人权利的精神。而且,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选择坦白,获得从宽处理;要么选择不坦白,被从重办处,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我们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拟以及我们国家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一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式方法论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
7、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一客观标准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实都是能够绝对查清的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在我们国家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对引导司法人员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可能 是非常困难的。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通过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定和推理来重现案件事实。由于证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逻辑推理具有主观性和间接性,重现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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