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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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环境法论文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生活和生产垃圾激增,城市生活垃圾向农村的转移、污染企业向农村的撤离是主要原因,农村的环保压力愈来愈大。的十八大提出了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的发展新图景,而建设美丽中国要以建设美丽乡村为基础。农村环境污染具有分散性、随机性和不易监测性的特点,因而,依靠农民的气力,建立起农村环境保卫法,使农村社区即在农村地区因特定的地缘、文化、习惯等而互相结合构成的利益共同体介入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去是特别必要的。 一、社区介入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社区介入可加强农民环境诉求表示出力 在当下环境立法经过中,直接倾听农民环境诉求的情况相
2、对较少,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环境立法中大部分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而言,农民的知识水平不能到达介入立法的要求。其二,当下的环境立法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即便存在一些关系农村环境的法律条文,也是上层立法者缺乏系统调研仅凭一些官方数据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当下最现实最紧迫的环境需求。其三,少数农民的环境诉求或者传递不畅,或者很难得到上层立法者的重视,最终难以具体表现出在环境立法之中。农村社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它能够充分地收集汇总农民的利益需求,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环境需求,它能够利用组织优势,克制农民个体行为的时
3、机主义倾向,使农民弱势群体拥有专门的组织代表并表示出他们的环境诉求。 二社区介入可弥补法治农村环境监管机构的缺位 我们国家当前的环境监管体系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来的,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缺乏。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适用性不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的环境保卫法律规范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农村环保机构的匮乏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无人问津。县级环保机构是我们国家最基层的环保行政部门,基层环保行政机构存在着监管人员少,监测能力低、机构不健全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对地域辽阔、寓居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几乎不具有现实性。农村社区作为
4、该特定区域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其对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的了解相比环保部门更为广泛和深切进入,能够针对该特定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合适该区域农村环境的持续科学的治理措施。农村社区介入农村环境监管较之而言,更能够契合可持续发展形式的要求。农村社区在环境评估与监测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的资源整合性特点能够发挥其公众介入的优势。 三社区介入可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 环境的外部性的产生是环境产权不明引起的,根据科斯定理,能够采取明晰环境产权的方式方法来解决。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独特的属性,在市场条件下将其界定为私人所有将会消耗损费宏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将环境权益界定为国有情况下,则会由于资
5、源使用者的鼓励机制缺失,统一进行环境监管就会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农村社区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则能够有效解决将环境产权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进行统一监管的低效率难题。农村社区是因特定的地缘、血缘、风俗习惯一样或相关而互相集合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组成的社区类似一个大家庭,所以在对农村的环境产权进行私有化时,能够由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同一体来享有,这样就能够降低确权的交易成本。如将山林、草地等产权确权到农民个体难度较大,但是划分到农村社区就相对容易很多,而且这也与宪法中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相契合。农村社区是农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共有环境时对农民的鼓励机制
6、就像农民私有一样,也同样能起到农民自主保卫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 二、当前社区介入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 社区介入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们国家当代农村社区的发展较晚,从 2003 年湖北、江西等省开场推行了 农村村落社区建设 的试点,现有的农村社区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确定,所以农村社区作为介入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的合法性,也尚未确立。 二社区介入农村环境立法未得到重视 我们国家当前的环境保卫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当前的环境保卫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的建立起来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
7、村环境保卫的,即便牵涉农村环境保卫的各类规定,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农村的详细适用情况,例如(固体废物防治法固然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但是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的经过中,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介入权,农民的现实的紧迫的环境诉求在环境立法中难以得到具体表现出。但是,我们国家的国情是农村地区地域广袤,农民人数诸多,环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充分地倾听每一个农民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农村社区作为农民利益的集合体能够充分代表和表示出农民的环境诉求,因而,在环境立法经过中不应忽视农村社区的作用,其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介入权。
8、 ( 三 ) 社区介入农村环境执法未充分利用 我们国家当前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少,监管能力不高的现实特点。然而农村地区的地域特别广阔,其环境污染和毁坏具有分散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等特点,所以单单依靠县级环保机构的气力监管农村环境显然不行,再加上环保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利益职责不清,对于农村地区没有利益可寻的环保监管工作,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无人管理的现象。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则能够很好地解决环境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农村社区成员间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农村社区进行环境监管愈加人性化,社区能够利用其群众介入积极性优势,对毁坏环境的行为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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