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及完善,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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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社会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以及完善,劳动法论文摘 要: 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人类已经进入到网络信息时代。在这里时代背景下, 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发生改变, 逐步构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 进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而, 为了确保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就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机的调节、管理与监督, 进而挖掘出契合现代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及网络社会发展形态的窘境的解决之道。 本文关键词语: 网络社会; 劳动关系; 网络平台; 认定; 一、网络社会时代概述 在信息网络时代, 互联网不仅仅停留在提供内容、沟通信息的阶段, 更是与实体经
2、济深度融合发展, 缔造出 网络+产业 的新型经济形式。新经济形式促进了资源配置优化, 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 不仅培育了新兴业态, 也引发了更为灵敏多样的新型劳动形式, 又相应构成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传统型的劳动关系大多以资本化、工业化时代为背景, 正规、固定的岗位是非常有限的, 雇员和雇主之间劳动关系是稳定的权属型, 逐一对应的关系, 雇主强调以科学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流程来对劳动力进行管理和控制, 而法律也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框架和协调机制。而新兴的网络社会劳动力关系则是以共享化、灵敏化、信息化的互联网时代为背景, 就业岗位多为灵敏型和非正规型, 大多为多重的劳动关系。雇主对雇员的要求变更为 不求
3、所有, 但求所用 的 轻雇佣 形式。 网络社会再加上创业的热潮, APP订餐、网络主播、专车代驾、网络私厨等新型行业纷纷兴起, 企业用工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些行业的工作时间自由, 工作灵敏不必受常规办公环境的束缚, 固然新型工作形式促使传统的劳动关系逐步向灵敏化及非标准化方向发展, 但相应地也加重了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劳动法滞后性问题, 集中反映在提供服务者与信息平台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提供者难以实现劳动者权利、劳动权利主管部门态度不明确等问题。而规范劳动法律关系, 有效地改变劳动法律以应对社会需要, 不仅仅是网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也是社会构造和谐有序的保障。 二、网络社会
4、对劳动关系影响的现在状况及问题 (一) 劳动关系认定模糊 从网络平台从业者的劳动纠纷来看, 劳动者地位认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任务。网络平台基于本身的利益考量往往会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 而法院往往会坚持以为只要劳动者融入了用人单位的组织, 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工作才真正具有人格附属性。新型用工方式因欠缺劳动者和单位严密结合的人身附属性而时常脱离(劳动法的视野, 使之前简单明了的劳动关系产生分离, 让真正的雇主遁于幕后。例如网约车平台不对司机进行直接的管理, 且对外声明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中间人, 而非用人单位。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易造成法律责任不清楚明晰、混乱的局面。由于缺失典型劳动关系
5、的构成要件, 灵敏用工突破了传统劳动立法的保卫范围, 而处于法律相对缺失的境地。 (二) 法律部门与平台间信息不匹配 虽讲是网络时代, 但是并不代表我们能真正地了解一个行业。俗话讲 隔行如隔山 , 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其工作形式不只是简单的劳动形式, 其大体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独立操作形式, 即 素人 形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娱乐消遣;第二种是合作分成形式, 即通常所了解的, 由基本底薪加上打赏礼物的分成来作为收入的劳动形式;第三种就是合作签约形式, 例如天价签约的Miss和若风。从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运营人之间的关系形式能够明显看出, 只要在合作签约形式中平台经营人才会选择与主播签订书面工作
6、协议或劳动合同, 作为平台经营人给付薪酬的对价, 网络主播需要接受平台的管理约束。现实中, 法官或立法工作者对该行业了解不够, 往往不能准确判定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进而使平台工作者面临维权难的境地。 (三) (劳动法的滞后性 在传统劳动争议案件中, 法院从劳动者能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考核等规章制度、能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布置等方面入手, 据以判定劳动者能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 双方能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而在网络社会, 劳动者已经不需要再到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或者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考勤时间, 这一切都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的附属性质变弱, 尤
7、其是人格附属性变弱, 进而加重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性。 而在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用工关系, 还是当前讨论剧烈的网约车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裁判者通常是将新型用工方式置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框架内审视, 法官不敢或者不轻易 造法 是受整个法制体系的影响, 法官更愿意在法律受权范围内详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做出头鸟。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日益严重。 三、网络社会劳动关系的完善 (一) 顺应弹性化用工的趋势, 加快立法进程 我们国家(劳动法应主动适应新经济形态和用工形式, 积极探寻求索网络平台环境下新型用工的制度 供应 和劳动关系认定的新标准, 及时更新(劳动法立法理念, 根据详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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