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中“安之若命”的解读,东方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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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子)中“安之若命的解读,东方哲学论文一、关于(庄子研究方式方法与范围的讨论 (庄子长期以来一直遭到中外诸多学者的关注,学界对其的研究方式方法可以谓是百花齐放。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和反思对(庄子研究的突出特性和趋势。比方,当我们讨论(庄子哲学,能否有绝对充分的理由将讨论范围限制在现有文本的一部分?又如,当我们讨论(庄子文本中的概念时,究竟应该愈加重视西方传统中的重要概念,还是在(庄子文本本身中遭到重视的概念?这些问题与本文后面的讨论密切相关。 首先,(庄子研究存在一个趋势,即诸多学者始终将文本研究的重点放在由魏晋时期郭象所划分、编辑的 内七篇 ,以为这是庄子本人的作品,是(庄子思想的精华要髓
2、与核心。 这种观点以刘笑敢和葛瑞汉A.C.Graham为代表。葛瑞汉以思想的圆融为标准,将(庄子文本划分为五个学派,并通过(庄子内篇的思想体系建构庄子思想的核心。刘笑敢则通过研究比拟,展示了(庄子内外篇中关键概念由单字到复合词的演变,提出内篇早于外篇与杂篇的结论。诚然,通过两位学者的扎实分析,我们能够推论出大多数内篇文本很可能早于外篇和杂篇。然而,我们能否能够就此推论,内七篇即代表了庄子思想的精华要髓和核心,能够成为研究此书的基础,而外篇和杂篇只能成为庄子思想的演变发展,或者是变异? 我以为此种逻辑推论是值得质疑的。首先,将一个人思想最早的雏形与思想中最精华要髓的部分理解为一种必然的联络存在着
3、逻辑上的错误。这就是讲,纵使内七篇的思想是最早的,也不能必然地成为研究的重点,成为学者们独立研究(庄子而忽视外篇与杂篇的具有讲服力的理由。其次,假如我们仔细从(庄子被传承、接受的角度来研究,便不难发现,现存战国末年和汉初文本中记载的与(庄子文本相近类似的文段,大多来自于外篇与杂篇。这一点,王叔岷早已经发现。近来,西方学者如Harold Roth和Esther Klein也作出进一步考证。通过他们的研究我们知道,在(淮南子、(吕氏春秋、(韩非子和(史记等现存文献中,更多地保存了与外篇和杂篇内容特别相近的文本。这大概能够讲明,在大约战国末年和西汉早期,古人对(庄子文本的阅读并不存在重内七篇而轻视外
4、篇杂篇的阅读偏见。更有趣的是,外篇和杂篇或许是令他们更感兴趣并以为在理论上思想上更值得他们欣赏的部分。也或许由于此,他们所记录的文献中才会更多地保存着与外篇杂篇内容相近的文本。综合以上两点,我们以为,纵然内篇很可能早于外篇和杂篇,也不能有充分理由以为内篇的思想即是代表了(庄子的核心思想,至少在古代中国,当古人阅读(庄子文本时,并不是以内七篇为重点与核心来理解(庄子全书的。由此,本文会打破以内篇为重点核心的研究理路,而以(庄子全书33篇为研究的文本基础。 庄学研究的提到, 莫知其所终,若之何以无命也?莫之其所始,若之何其有命也? ,讲明命不过是对不可解释的事情姑且言之为命罢了。 这一观点对笔者有
5、重要影响。 (庄子之命的观念摆脱了宗教神学之命这一特点,周启成先生也提到过,他以为 (庄子书中,对命的论断经常带有揣测而定的性质,是当时人们对于无法左右,无法揣测的自然力的一种解释 .这一观点笔者也赞成。需要强调的是,笔者以为(庄子思想中命之观念不具有前定的意思,此所谓命并不是宿命论者所以为之命。张长祥先生提到, 宿命 是一种相信前定的,姻缘凑合的限定,而人也无从解放, 不知其所以然而然,命也。 (庄子 达生人不得干涉也 .然而(庄子所谓 不知其所以然而然 强调的只是命至于如此之缘由的不可知,无法具体表现出(庄子所谓命有前定的含义。 基于前人的奉献,这里我们尝试就(庄子内七篇为文本来分析命的性
6、质和特点: 1.命之限定义。命的限定义是讲人对命的迫不得已。 人之有大戒者二,其一命也 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 (人间世2.命的非意志性。这能够从两个方面讲明。其一,命的发生无关人事。命的发生如同进入羿的射程范围之内而未被射中,这不是由于羿的技术不好。 游于羿之彀中,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 (德充符。命亦不是任何私意而为的结果。 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私贫我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 (大宗师。由于命产生的根本源头具有无意志性,因此命本身具有非意志性。其二,(庄子将命的运行视为昼夜的更替, 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 (大宗师。昼夜的更替是非意志的,命的运行也
7、是非意志的。3.命的不可知性。命的不可知性具体表现出在命发生的原因不可探究。 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 (达生,对于命,它发生的理由是人所无法探究的。命发生的原因如同昼夜更替的起始一般,是不可窥测的。 事之变,命之行也;昼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 (德充符4.命之偶尔性。(庄子中讲命,不单就其生而即而言,亦就后天的偶尔境遇而言。(庄子以为 游于羿之彀中,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 ,(庄子将能否能够射中之地这一偶尔的事件称为命。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归纳以为,对庄子而言,所谓命,首先它是不可改变的。这不可改变,庄子并未区分它究竟是绝对性的不可改变,还是暂时的由于人不能直接和在当下改变的
8、境遇。其次,这些迫不得已的境遇并非是由某种性造成的,即并非由人或某种神明刻意造成的。再次,这些境遇的变化不是人能够预测的,它的发生并非是必然的,而是偶尔的。由此,我们能够再问,对(庄子而言,有这些特质的命究竟包括哪些范围。 三、命之范围 就命在(庄子中所包含的范围而言,首先,迫不得已之命包括了 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 这些能够直接被划分在命之范围的人生境遇,并且能够直接将它们的转化、变换以为是 事之变,命之行 .除此之外,在(庄子文本中我们还能够发现,命的范围还包括一些不能直接被划分在这里范围之内,但又具有 迫不得已 的性质,而应该把它当作是命的内容。这种命之特殊内涵能
9、够从 安之若命 的若看出。安之若命与安命表示出方式的不同在于,若命即把它当作命,若指的不是假如if,而是宛如的意思as if,能够解读为 把它当作 .(庄子之所以讲安之若命而不是直言安命,乃是由于所安之对象并不全是一般意义上的命。(庄子文本中有两个故事牵涉到了安之若命,通过详细分析这些故事能够看出,究竟哪些不能直接被划分为命的内容被(庄子当作了是命。 首先,(庄子将命之外延扩大至君臣之义。(人间世中庄子提到: 人之有大戒者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是以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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