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语境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刑法论文.docx
《“安全性”语境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刑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性”语境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刑法论文.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全性语境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刑法论文ICC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主要组织机构之一, 其执行力虽一直为社会评论组织及学术界所诟病,但截至 2020 年 12 月,已经有超过 122 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章程(下面称(罗马规约). 剥去华美的外交手段和措辞,国际政治中的冲突本质上主要源于国家主权及国家利益的保障与实现. 所以, 这个问题就是怎样在建立一个强有力、 独立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以便能够起诉和惩治严重国际罪行和怎样能尊重本国主权之间获得平衡的问题. 所以讲,越是懂得将权利让与主权国家,越容易获得来自成员国的配合与尊重. (罗马规约第 1 条规定: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本法院
2、 ).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 遭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显而易见,ICC 并没有抢各国主权的 风头 ,而是将优先权让与给国内,进而成为国内追诉的补充主体,也就是讲, 在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家法院对一个案件都有权管辖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由国家法院来进行审理, 只要当国家法院不愿意或者不能够进行调查或者起诉时, 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因而极大推进了国内追诉与国外追诉结合形式的发展进程. 正是基于 ICC 的鼓励机制具体表现出了现代国际规约和国际组织在主权方面的谦抑态度, 才促
3、使更多的主权国家开场批准(罗马规约,成为 ICC 的成员国. 德国正是成员国当中 ICC 内国化进程中走在前列的国家. 为使德国国内法与(罗马规约更好、更快地衔接,2002 年 6 月 30 日,即在 ICC 规约生效的前一天, 德国 (国际刑法典(下面简称CCIL) 正式生效. 据此逐步完善的德国内国法体系,主要有下面三项突破:首先,在第 1 条中明确将管辖权范围扩大到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依此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即便这些行为发生在德国境外或与德国没有任何特殊联合点. 这是一项非常大的突破, 由于此前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根据普遍原则管辖之案件适用德国法的前提就是须与德国存在额外的联合
4、点,而 CCIL 的出台使得这条规定不再适用于第一条规定之犯罪;其次,CCIL 中对(罗马规约中关于详细罪名的范围并未做太多的变动,但是为了使 CCIL 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灵敏性,德国立法者还对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罗马规约中第 6 条至 14 条的罪名专门规定了犯罪调查和追诉制度. 这一制度使得即便上述规定之罪名发生在国外, 德国检察官也有权利继续调查和追诉. 这一国内立法设计能够讲是既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德国的司法主权(可避免德国人被 ICC 追诉的可能性),又由此保持 CCIL 得以适用的同时而不架空 (罗马规约的条款,并使其保持活力,能够讲是为确保(罗马规约能在一国内进行追诉制
5、度的先进性探寻求索;最后, 为了避免德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因遭到太多案件的冲击而无法承受过大的压力, 德国立法者又在本国(刑事诉讼法中,列举了部分例外情形,例如一种 CCIL 中规定的犯罪,是由非德国人向非德国人在德国境外施行, 并且该嫌疑人既不在德国境内,且以后也没有来德国之可能性的,则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将其在德国法院进行追诉及审讯.这就是着名的 安全阀 制度. 德国检察官(Ger-man public prosecutor) 据此在这种情形下拥有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能够决定能否对此犯罪进行追诉.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进行合作,同时合理地协调双方权利及其他双边合作内容,后又签署了(德国关于与国
6、际刑事法庭合作法案(Law on co-ope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in re-spect of the Former Yugoslavia), 华而不实第 4 条就是与 其他双边合作 ( other mutual assistance )相关 的 规 定 , Should the Tribunal require the per-sonal appearance of a person at liberty within thearea where this Law is in effect ,the same legalmeans m
7、ay be employed to ensure their appear-ance as would be permissible in the case of asummons to appear before a German court or aGerman public prosecutor. 这一条款也同时在德国内国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参与时间和法律生效地域等方面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要求德国将案件移送至海牙的情形. 二、 安全阀 制度之安全性探析 上文提及的 安全阀 制度,是为了愈加全面地配合 (国际刑法典 对相关罪名行使普遍管辖权,德国立法者对(刑事诉讼法做了相应修改,以避免(刑事
8、诉讼法第 152 条第 2 款中关于 公诉人假如有理由以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则必须起诉 的超负荷适用,因此增加了第 153f 条. 该条第 1 款规定: 对于(国际刑法典第 6 条至第 14 条规定的应予处理惩罚之行为, 第 153c 条第 1 款第 1 项至第2 项之情形下 ,假如被指控人不在并且也不会在本国停留,检察机关能够不予起诉. 在第 153c 条第 1款第 1 项情形下,假如被指控人是德国人,只要在行为被国际法院或者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害人国籍国所追诉时,检察机关才可不予追诉.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可不予追诉的前提是发生在法域外之行为或是途经德国的外国船舶或飞行器上之行为,且被指控人当前不在
9、且将来也不会在德国停留,因此仅有被指控人国籍以及其停留地域的要件是不完好的, 还有对行为发生地及法典空间效力的细致规范要件. 该条第 3 款规定: 在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情形已经被提起公诉的, 检察机关能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撤回起诉并终止程序. 从本款能够看出德国立法者基于(罗马规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同样认同第三国在基于普遍管辖原则时应是一种辅助性的管辖权, 当由与案件有严密联合点的国家优先行使管辖权, 并且在任何阶段德国检察院都能够依法终结程序将案件转移至指定国家. 根据对本条的分析,能够对 安全阀 制度的严谨性有一个更全面地认识,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一个无法回避的总问题:
10、在出现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f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 四不型 犯罪时, 德国能否能够根据本国的政治或安全利益考虑,而强调联合点和管辖权谦抑性,婉拒甚至无视他国向其提出的相关刑事司法协助事项呢? 答案:是这种隐患可能性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况且将该安全性漏洞以协助双方主体的利益群加以细化,尚可继续开掘更多可能产生的困局. 一方面是一个或多个国家主体(例如中亚地区)遭到严重恐惧组织的威胁并经常遭受恐惧袭击, 若依此向某国( 例如德国 ) 就某事项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 例如起诉罪犯等),在德国当局考虑到该恐惧组织不管在地域还是活动辐射范围都不会危害到本国及人民安全时,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作出
11、明哲保身 的不予起诉决定,此时并没有相关的国际条约能够规范或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机制建构;加之这个问题尚有两个前置障碍, 其一是先预设在两国之间已签订双边司法互助条约为前提,在一国主体向德国请求协助时, 已签订之互助条约与国内相关立法之间的冲突之协调问题, 即便在德国有内国法规定以期解决冲突, 但是同时获得相对国认可也并非一个单方国家条文能够简单解决的问题. 当然当前国际社会中,签署双边互助条约的国家尚非多数,真正出现区域性恐惧事件,在没有协助条款的规范下应由谁出面主持、 怎样主持协助事项进行, 确保实体协助进程不会因程序的过分阻碍而造成宏大损失; 其二就是同一地区多个国家在请求司法协助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