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所发展历程及其经验借鉴,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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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行政裁判所发展历程及其经验借鉴,行政诉讼法论文内容摘要:近期几年,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经历了彻底改革, 呈现出了全新的相貌。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 英国行政裁判所经历了屡次发展, 三个官方调查报告是在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涵盖了从19世纪下半叶行政裁判所发展的当代阶段, 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一些宪法争议, 再到近期的功能转变。三个报告分别为1932年多诺莫尔 (Donoughmore) 报告, 1957年弗兰克斯 (Franks) 报告和2001年的里盖特 (Leggatt) 报告。整个经过是一个行政裁判所系统走向正规化和司法化的稳定运动。原属于行政性质的裁判所经过重新组合纳入了英国的行政司
2、法体系, 实现了其司法化的质变。我们国家当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 与之最相近的是我们国家行政复议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本身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舍和扬弃, 完善我们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 本文关键词语:行政裁判所; 司法化; 里盖特报告; 作者简介: 杨颖 (1994-) , 女, 河北邢台人,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英国行政裁判所的起源 伴随着19世纪上半叶英国铁路的发展,法律纠纷有时产生于大型垄断的私营铁路公司的贸易行为,这成为了行政裁判所的起源。由于专业纠纷在普通法院的法官们看来显得特别陌生,并且技术上的
3、专业领域使那些寻求解决纠纷的人也往往不太愿意接受这种不专业的裁决。因而在1888年成立了十分法庭,这个法庭就是铁路和运河委员会,由一位司法执行官担任主席,由内政大臣提名的行业参谋协助。1906年之后,情况开场发生变化,当时自由通过引入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根据统计,那些在福利领域寻求正义的人往往不成比例地来自社会中较贫穷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阶层。1除了裁判所的专业知识之外,相对非正式的优点开场显现。以及对正式证据规则的一种宽松的应对方案使得申请人能够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出庭,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在整个二十世纪,行政裁判所都在持续发展,但是有些领域并不系统。到2000年进行里盖特审查时,约
4、有60个或更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它们在不同的时间建立,以应对特定的需求,这些活动涵盖了社会保障、就业、庇护、税收、土地登记和心理健康等多种主题。他们每年处理的案件超过50万件,使用了数千名全职或兼职裁判所成员。 行政裁判所是行政司法稳固且相当长久的领域,这些机构中有很多与普通法院一样,为对国家的行政权利感到不满的公民提供了一个专门的审讯机构,这些法院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繁琐的程序。 裁判所的形象似乎经历了几次演变变化,从法治的敌人,变成有用但却游离于司法和行政制度之间的边缘实体,又发展为成熟的、专业认可的机构,成为当代化和更好的综合行政司法制度的主流。追溯这一转变经过,有助于深切进入认识行
5、政司法的发展以及背后社会发展的逻辑。 二、行政裁判所发展中的三个重要报告 (一) 多诺莫尔报告:对抗法庭的 新专制主义 在首席大法官赫瓦特1929年出版了着作(新专制主义, 这本书在议会引起了极大的愤怒 ,这是由于在他之前担任司法部长时经常亲身支持受权立法,赋予行政部门广泛的权利,但他如今对此表示反对。有鉴于此,当时的大法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由多诺莫尔伯爵 (Donoughmore) 担任主席,审议行政部门能否存在大量设立行政裁判所以损害议会主权,或绕过了司法机关毁坏法治的行为。 多诺莫尔委员会试图在维持现在状况和立即否决赫瓦特之间找一条中间道路。它原则上赞同使用裁判所,以为议会在允许部长和部
6、长法庭行使司法和准司法权利的现有做法没有根本错误。但它表示,应该始终有一个有利于使用普通法院而不是裁判所来裁决行政纠纷的推定,大法官应与大臣们就法庭成员问题进行商量,法院应有权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多诺莫尔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在不过分冒犯最高法官的情况下,为一场相当综合的争议降温,但它的本质性建议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产生影响。 (二) 弗兰克斯报告: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分水岭 多诺莫尔使用了 部长级法庭 一词,并以为它们是行政机制的一部分。1957年弗兰克斯 (Franks) 的 行政裁判所和调查委员会报告 对他们的角色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弗兰克斯的报告总结讲,裁判所 已经被搁置了 。它将它们的优
7、势定义为 成本低、方便、不受技术限制、拥有相关专家知识 。报告还说明了裁判所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 裁判所不是普通法庭,但也不应该是部门的附属机构。很多官员以为裁判所应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行政机构。弗兰克斯报告对此表示反对,裁判所应作为审讯机关而不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议会规定裁判所独立的意图是明确无误的, 裁判所 一词在立法中的使用无疑具有这一内涵。弗兰克斯的报告在当时和后来都遭到了大量批评,主要原因是裁判所本身的职权范围狭窄,而委员会却选择对其作更狭窄的解释。2但是,就行政裁判所制度本身而言,该报告是一个分水岭。该报告将关注点转换到了裁判所运行细节、地位、和裁判所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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