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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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国际海洋法论文无论是在人类的进化经过中,还是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海洋对于人类而言,都至关重要。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然而在 1492 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后导致的西班牙和葡萄牙所订立的(托底西纳斯条约之前,应当以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都存在于各国的国内立法 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帝国的(罗得海上法、拜占庭帝国的(巴西里卡法典 、各法学家的学讲 例如,公元 2 世纪,罗马法学家马西纳斯宣称海洋为全人类所共有以及各国的主张 例如,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场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利应扩展及于海洋的主张之中,尽管也有诸如 公元前 406 年
2、 一讲是公元前508 年 罗马与迦太基签订条约 等条约实践,但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弱势。很多学者主张,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于前者。 一、习惯法规则是国际海洋法领域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法源 国际法院在 北海大陆架案 中以为, 习惯国际法的要素主要应在国家的实践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寻找,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 .进而确立了判定习惯国际法规则能否存在的两个经典标准,即国家实践 usus 和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 . 关于国家实践, 无论是国家的实际行动还是其言辞行为都能构成有助于创制习惯国际法的实践 .只要其内部之间不存在冲突, 一国行政
3、、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实践均可能有助于习惯国际法的构成 . 国际法院以为, 事实上并没有仅仅由于有人以为习惯法具有不同的要素而明确地讲同一个行为不能同时表现两个要素。实际上,通常很难、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将这两种要素分解开来 ,由于经常会出现某个行为既反映了国家实践,又反映了法律确信。 例如,国家立法一方面是国家的立法实践行为,另一方面却又反映出了该国在该立法领域内的法律确信。因而,假如要讲国际海洋法源于古代各国的立法、法学家的学讲以及各国主张的话,那么确切的讲法应该是,国际海洋法渊源中的习惯法规则源于古代各国的立法、法学家的学讲以及各国主张,并且,作为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先驱,习惯法规则历史更为悠久。
4、国际法学作为一门 势利 的学科,紧紧跟随于国家实践的脚步。 格老秀斯 Grotius 和其他国际公法的创始人主张,国际法应为主权国家间协商一致的产物,并应以国家实践与国家同意为基础 . 因此,应当以为包含了国家实践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尽管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并未处于优先地位,但其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仍处于重要地位。居于国际法发展重要地位的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中也处于重要地位。由于,在当代国际法中,牵涉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案例大多出自国际海洋法领域,在研究习惯国际法规则时,很多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案例也不得不提,如常设国际法院 荷花号案 及国际法院 北海大陆架案 、 渔业管辖
5、权案 等。尤其是在国际法院的 北海大陆架 案中,国际法院更是得出了判定习惯法规则存在与否的经典标准。因而,能够讲,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的所有渊源中,就其影响力而言,居于近乎 中流砥柱 的重要地位。 二、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特殊重要性的具体表现出 一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依靠习惯法规则 认真分析习惯法规则存在的领域,便会发现它在商人法和海洋法两个领域尤为发达,而究其原因,是由于无论是商人法还是海洋法,其最初乃至如今发展的推动力都是人们的实践。而 实践 在习惯法中恰好处于 基础构成性 的重要地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两个判定标准 即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足以讲明问题-甚至能够讲,假如没有国家实践,
6、就没有现今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如现今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中的领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就伴随着沿海国和海洋大国之间利益的互相角逐,并在华而不实不断发展成熟。 领海 这一概念于 1930 年由国际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法编纂会议提出,进而取代了之前作为领海制度雏形的 领水 概念。而人类 最早对沿海海域的政治关切,牵涉的是统治者的特许权的分配,而这些特许权包括: 对浅海渔场及湖沼盐床的专属权利、港税的豁免、狭窄海域的无碍通过以及礁脉等海岸地形作为地产疆界的标志 . 然而,尽管最初各个主权国家意识到了沿海海域的权利和利益,但由于科技尚欠发达,海洋的宏大利益尚未被开掘,主权国家对于领海制度的国家实践仅限于沿海资源的极小
7、一部分,而并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力来对领海制度进行基于国家实践的进一步探寻求索。而此时的领海法律制度的主张所透露出来的利益主要具体表现出在领土主权和国防安全方面,先是一些沿海国为了主张其对于沿海海域的管辖权而以为其主权权利及于从海岸算起的 100 海里 或是当时的船舶两天的航程 ,这些国家实践透过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荷兰法学家真提利斯等国际海洋法先贤们的学讲主张具体表现出出来。而一些国家则为了维护自个的国家安全主张所谓 视野讲 ,即 以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的界线 ,其以为一般的领海宽度为 14 海里,当时的西班牙、丹麦、英格兰和苏格兰采取此主张。 接着便是 1610 年由荷兰和英国之间的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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