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明的效力来源、具体表现及其实践,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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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证明的效力来源、具体表现及其实践,经济法论文早在1982年,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试行)就对公证证明的效力和使用情形做出详细规定。30年来,公证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不仅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泛,运用频率越来越高,而且公证证明的公信力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海市1980年公证办证总数为5722件,2018年则到达402170件,增长了70倍。 公证对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防备和化解纠纷等方面所发挥的特殊作用越来越遭到重视。近年来,公证在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卫、烟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已经得到广泛运用。2007年,中国证监会在查处 带头大哥777 案件
2、时初次运用公证取证,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证券市场固有的信息量大、变化快等特性,注定公证在证券执法中具有广阔空间。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对加强监管执法的需要,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理、公证法理、证据法理及行政法理的视角对公证证明的效力来源及其表现形式、行政执法领域运用公证实践以及证券执法运用公证意义等问题进行深切进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公证证明的效力来源及其详细表现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之所以能够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公证证明的效力从实体和程序上提供了系统性保障。早在1982年
3、,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证的效力。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75条明确将公证证明的事实作为无需举证的事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
4、005年(公证法公布,该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证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领域的证明效力做出了根本性、系统性规定,保障了公证的高度公信力。 一、公证证明的效力来源 关于公证证明效力的来源,学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为公证证明属于司法认知范畴,即英美证据法上普遍使用的概念,通常是指法官对于待定事实无需按通常举证方式验证而直接进行司法认知予以确认,作为判决的根据;另一种观点以为,公证证明属于推定范畴,法官在诉讼经过中依法推定公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公证证明
5、场合,一般以为,法官的自由心证遭到限制,没有根据经历体验法则加以判定的余地,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根据行政法的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管其本质上能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固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其行使国家证明职能,其行为类似公法性质,公证证明行为具备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的特性,具有准公定力。不仅如此,公证机构属于独立的中立机构,既不是执法监督机关,也不是司法审讯机关,其证明结果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能够缓解执法机关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
6、,能够实现稳定经济社会秩序、防备和化解纠纷的等多重社会管理目的。 二、公证证明效力的主要表现 第一,对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产生作为的义务。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假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经公证的符合证据关联性的证据且没有被否认的例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就有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义务。不予认定的,则构成诉讼的理由,假如是行政执法案件,可能导致败诉,假如是民事案件,上诉法院可能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检察机关可以以就此提出抗诉。 第二,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具有了免证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六)项有关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款第(四)项有关规定,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法庭能够直接认定。公证证明属于依法证明的情形,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能够直接认定相关事实。 第三,公证证明力具有明显优势。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公证的事项作为证据与其他不具法定优势的证据发生对抗和矛盾时,具有明显证据优势或证明力优势,应当予以认定。 第四,公证能够证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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