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君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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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布斯的君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法理学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2.1 霍布斯的君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2.2 2.3 3.1 3.2 3.3 第四章 第五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秩序进路论证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人权是一种新兴的权利形式,假如古典自然法学者试图引入这一概念阐述其理论,则他们必须在两方面进行理论铺陈:从应然层面,提出自然权利理论,赋予社会契约论与人权理念理论上的正当性;从实然上讲,必须让自然权利理论融入其社会契约理论当中。最为直接的手段就是让一种既有权利或权利作为人权在社会契约理论体系内部的权利来源,营造一种对既有秩序的认可进而实现人权,霍布斯和洛克就是这
2、一论证进路的代表。 固然霍布斯与洛克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设计大相径庭,但他们的类似程度远胜他们的相异与分歧。从总体上讲,霍布斯与洛克都试图根据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构造形式进行阐述。大体上都包含着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缔结社会契约等一系列内容。 一 霍布斯的君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 1.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详细内容 萨拜因以为, 一种基于自然法的政治理论含有两个必要因素:一是社会或据以构成的契约,二是存在于契约之外的自然状态。 我们发现,对自然状态的描绘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者的理论叙事中所共有的2.所谓自然状态,就是 我们的自然将我们置于 的状态,或 没有共同权利威慑所有人 3.它牵
3、涉到人为何需要社会契约和缔结契约之后的人之境遇的比照。霍布斯以为,存在于该状态下的人能力都是大致相等的,各种能力上的差异缺乏以使任何一个个体无法获得像别人一般多的利益,人与人生存的原始状态能够用豺狼之间的战争来比喻4.由于个体之间的生存策略是零和博弈,因此不会出现和平。 既然我们生存于一种恶劣的相互敌对的环境中,就需要采取一种方式结束1或者控制它。霍布斯以为这就依靠人类对理性1能力的运用。借助理性个体能够个人获益的目的与别人有限度的进行协作,但人类的利己特征也抑制着合作的展开。贪心2导致在进行接触之后每个人都对别人产生了本能般的警觉。人们尊崇某些规则,这些规则确保了相互间的安定。这些 理性所发
4、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他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个生命或者剥夺保全自个生命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个以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的观念就是自然法。曾经对自然法做了一个精彩的论断: 自然法是一种求得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对双方有利的契约,是每一次在一些国家内为了不损害别人和不受别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 为了和平的目的,人们必须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下可能被随时侵犯的自然自由去换取在协定义务的履行下得以保全的真正自由。霍布斯将这种缔约行为也视为自然法的一项重要义务。缔约既是从个体利益出发的利己考量,又是个体理性的必然选择5. 这种理性指导下的缔约行为导致了利维坦的出现。所谓利维坦,就是 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
5、、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受权,以便它能按其以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气力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利维坦以个体权利的让渡为其气力的来源,以独立于个体的强大外部气力驱使个体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成一个共同体以获得和平。这里有两点需要予以关注: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契约的缔约主体是人类个体,而利维坦并不是契约主体。在这之前的中世纪乃至更早,通用的政治契约学讲所采用的是将教会或者君主作为一方,个体作为缔约另一方的形式,即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政治契约理论1.缔约方气力差距悬殊使这种契约理论服从于权利产生的恣意而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霍布斯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他在叙述上绕开了这个矛盾。政治权威的实体利
6、维坦就由旧理论中的缔约主体转化为新理论中的缔约目的。 本文所限定的社会契约理论就是自霍布斯始的平等主体基于同意的社会契约论,只要这样社会契约理论才会从个体而不是统治者的角度来进行考量政治社会的各种问题。 其次,这种契约并不是瞬时缔结完成的,既有研究的学者曾经质疑过在交通不便和信息传递速度有限的 17 世纪发动所有成员缔约的可能性。这里就牵涉社会契约理论及其自然状态真实性问题。确实,霍布斯自然状态下假想的原子化的个体状态与原始人群居的的历史认知相违犯。然而,自然状态的叙事不是历史学视角的考据,而只是一种借喻。事实上,自然状态更像是解释手段,通过给出解决问题所必须的条件来帮助我们得出结果,继而表示
7、出作者对于某种判定所处的道德立场2.正如施特劳斯的评价一样: 霍布斯不是在描绘一个真实的历史,而是在把握一个典型的历史 3. 因而,我们对上述疑惑可以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即个体有意识的遵守自然法则,将别人视为同自个一样应予以尊重的社会成员时,他就单方面完成了社会契约的缔结。这又是社会契约理论对商事契约的一种抽象:用商事契约的术语解释,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并非是即时交割的,而是延时交割的 信约 .所谓信约4,即华而不实包含了信任他者在一方先行履行契约内容之后,应得另一方的履约。而最终构成一种整体社会状态正是由无数个这样的缔约经过所过渡完成,而非一蹴而就的。将这种缔约作为进入政治社会的必须前提的话,那么
8、相互尊重和平相处的个体都是这样一个契约的缔约者。而诡谲的是,实然意义上利维坦根本无法就主体能否为缔约主体,正常履行信约与否进行分辨。那些通过对别人侵犯获得本身利益的主体都被利维坦以为是缔约但不遵守契约的人,因此是利维坦能够强迫干涉的对象。基于这种阐述,对任何一个不当行为个体的干涉,利维坦都具有合法性,被干涉者能否是社会契约的缔结主体反倒变得无足轻重了。它以一种极具讲理性的方式得出了一个我们直觉上排挤的命题,也为由契约获得的人权的超契约化埋下了伏笔。 2. 君权-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的核心 假若一种政治理论脱胎于对社会现实的概括和解答,那么我们只要充分理解其产生背景才能理解作者的目的。这一点
9、同样适用于霍布斯。霍布斯早期的知识兴趣在于希腊古典学和 17 世纪新科学和新哲学,然而英格兰爆发的内战和相继爆发的三十年战争1打断了他在形而上学领域的考虑,他转而研究政治哲学,目的很简单-重现和平2.能够讲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绘就是当时历史环境下诸派纷争的一个缩影。他渴望借助宏大的现实气力实现他的理念,但他不相信豺狼间能够构成一股聚合气力,因而霍布斯无法不成为一个君权主义者。 作为一名君权主义者,并不代表他不会构成有益于民众的考虑。近代意义的人权观念,正是特别偶合的始自这样一名君权主义者笔下。在社会契约理论出现以前,同样存在种类繁多的国家学讲,但基于等级观念与气力悬殊,并不存在一种以个体权利为
10、诉求的国家理论,国家或城邦向个体个体索取理所应当,对个体而言更多的是为共同发展应肩负的责任,对其保卫也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而非个体权益。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扭转了这种观念,他所定义的自然法必须从自我保全的欲求中推演出来,换言之,这一点特别重要:人们只要在自我保全的前提下才服从自然法。霍布斯所强调的这种人的主观诉求完全不依靠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1.生存的权利优先于对任何命令的服从,因此存在着无条件的权利而不存在绝对的义务。 将自我保全正当化为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之后,霍布斯又将自我保存的手段和意图正当化为两种附属于其的衍生权利: 使用手段权 和 私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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