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内涵及推进建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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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内涵及推进建议,刑法论文在当代司法实践中,非常强调证据的根据,在刑事申述中对于认定被告能否有罪,对于被告的量刑,对于案件的裁决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假如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和审讯经过中,某些环节的证据缺失,应该及时地弥补和完善,以便于合理地估量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 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怎样运用该原则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经过中碰到此种案件,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也是种类各异,所以笔者以为对 疑罪从无 原则的理解与运用确有讨论之必要. (一)内涵 对于没有确凿证据的疑罪,我们国家刑事
2、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定罪,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但是当前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不同的司法实践经过中,各级各地的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各不一样的.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之第 162 条的第 3项规定,证据不充分的不能断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无罪判决.固然在相关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遭到传统司法观念和习惯性做法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于怎样运用疑罪从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而在实际情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 199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初次明确的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前提:无罪推
3、定原则,将它提高到法律条款加以明确.也就讲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以此推理,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都应该当作无罪对待.这些条款和做法遵守了疑罪从无的要求,在不能用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判决其无罪. (二)现在状况 1. 疑罪从无 原则在我们国家刑事审讯中的适用现在状况从客观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很多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果断宣判无罪.而是采用权宜之计,即 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 2.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异化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我们国家长期的司法实践经过中
4、,有罪推定的思想已经深切进入人心、根深蒂固. 主要表如今下面几方面. (1)被告人是审讯经过中的客体,甚至是执法机关为达目的能够任意使用的工具和手段,而非诉讼的当事人之一2020 年以前尚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保持沉默的权利,面对讯问如实回答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讲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定的那一刻即被认定为是有罪的,只要一条路能够走,那就是坦白从宽.当然从法庭的布局来看,被告人是身穿囚服,已经被认定为有罪而接受审讯,有的时候甚至身处囚笼,千夫所指,成为共同讯问的对象. 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个没有犯罪的证据,这已经是假定被告就是罪犯了,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
5、则.在 2020 年 3 月以前我们国家的新刑法尚未出台,没有赋予被告沉默权.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以下问题的权利,不会遭到追查和为难,审讯人则有义务告知被告人拥有这项权利.简单一点讲,沉默权就是被告不回答以下问题的权利,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该项权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被法律体系成认,且被看作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们国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 被告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即将 如实回答 作为被告的一项义务,这一规定显然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实践中极易出现 重口供,轻证据 现象.有些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个
6、没有犯罪的证据,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则,即被告被当做是审讯的工具而非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2)控辩审三方构造失衡,庭审经过以侦查檀卷的宣读为中心根据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于保卫证人等方面的考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是不出庭的,这就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相关证人做出当面质询和对质,大大抑制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整个庭审经过完全成为侦查檀卷的宣读经过,致使控辩审三方构造失衡,审讯流于形式. (3) 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的现象比拟严重司法和审讯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常用的做法是根据 疑罪从轻 原则做出有罪判决,留有很大余地.法官对于罪该处死但证据存疑的案件,一般是判处死缓,作为其惯用
7、的变通手段.由于长期以来,执法人员包括普通人都以为坚持 疑罪从无 的话,定会放纵罪犯,甚至放虎归山,任其继续危害社会,所以一般是继续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 疑罪从挂 的做法.对于少数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但是证据存在严重疑点的案件,由于公检法认识不一,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经委政法委屡次协调仍无法下结论的情况下,只好先 挂 起来,屡次发还重审,导致严重的超期羁押. 二、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对 疑案 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学术界及实际的刑事诉讼经过中对举证责任相关理论的提出、分析和运用主要意义在于当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完全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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