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生动物法律规制和完善措施,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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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野生动物法律规制和完善措施,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食用野生动物严重地危害了对野生动物的保卫,威胁到了公共卫生健康,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一种共鸣。文章阐述了食用野生动物需要遭到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因素,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规制视角讨论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进而分析了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促进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合理化与有效性。 本文关键词语: 食用野生动物;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因普遍存在的错误观点与法律规制欠缺等因素,导致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
2、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但法律怎样规制 食用野生动物 这一行为,仍需进一步讨论。当前,法律规制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法律规制在实践中面临较大问题。因而,笔者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食用野生动物需要被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因素 (一)理论基础:动物伦理 动物伦理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上,强调的是生态平衡。动物伦理审慎主义以为,野生动物是关乎到生态平衡与生态稳定的重要自然资源,保卫野生动物是人类应有的自利行为。1动物福利主义主张,人类应知足动物生存的需求,不否认人类利用动物,但
3、必须遭到道德上的限定。动物权利主义以为,动物是能够感悟苦乐的生命体,反对人类利用动物,利用行为是违犯道德的。笔者以为,食用野生动物是对野生动物资源不合理的利用,不符合人与自然共生的关系理念,有违动物伦理的精神内核。因而,在回答 野生动物能否被食用 的问题上,应当回归到动物伦理视角下。 (二)现实因素: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野生动物并不符合 食品 的安全标准,由于野生动物生长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容易携带大量的病毒,其可食用性有待考证。一旦食用容易诱发野生动物源性疾病,将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产生潜在的威胁。从卫生检疫的角度考虑,现实中较多的野生动物来源是一条非法的交易链,避开了动物卫
4、生检疫等必要措施,潜伏的病毒无从知晓,病毒一旦侵入人体,将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由此看来,食用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会造成不可控的风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有利、有效的保卫,更是出于对人类长远、安全利益的考虑。现实表示清楚,食用野生动物应当被法律所明确禁止。 二、食用野生动物法律规制的检视 (一)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途径 1民事规制。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对野生动物的权属做出了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享有所有权,与(野生动物保卫法第三条规定具有一致性。有观点以为,权属所有规定并不表示清楚国家当然具备了禁止公众食用野生动物的资格。2笔者以为,国家享有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是出于对野生动物资
5、源保卫的需要,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具有管理权是应有之意。权属规定直接否认了野生动物资源是无主物和私人所有物,间接否认了先占制度,因而,利用行为应当征得国家许可,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应当被禁止的。固然(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必然引起国家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效果,但是折射出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态度 依法利用、注重保卫。 2行政规制。 (野生动物保卫法第三十条对食用野生动物实行分类规范,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非国家重点保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合法来源证明规定,并未对食用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即没收野生
6、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面的罚款。(决定较(野生动物保卫法而言,更全面地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提出了要求:一是扩大了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二是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施以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各地为了执行(决定,出台了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强化了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如(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明确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下面的罚款。 3刑事规制。 食用野生动物要不要 入刑 一直存有争议。支持观点以为,行政措施不能奏效,需要刑法来补位,食用野生动物应当 入刑 。反对观点以为,用行政措施来规制更合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当随意 入刑 。现有法律
7、规定对食用野生动物有一些刑法规制, 非法收购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中 非法收购 被解释为包括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购买。单纯的食用行为能否以该罪来规制存有较大争议。该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购买一般野生动物并食用并不构成该罪。笔者以为,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包括非法交易等多种行为,刑法对这些行为做出了规定,对减少和控制食用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必要时应当适度发挥刑法作用。 (二)食用野生动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野生动物范围界定不清。 法学界对 野生动物 的界定不并完全统一。环境资源法学界以为,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生长且未经驯化的动物。3此范围
8、的界定是以物种的生存方式为标准,不区分野生动物的价值性。现行(野生动物保卫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贵重、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种范围的界定标准突破了物种的生存方式,根据物种的稀有程度和价值性来判定,明显缩小了野生动物的范围。(决定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不仅包括国家重点保卫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包括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能否需要被禁食存在较大的争议。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具有特殊性,并不当然属于法律上的 野生动物 。4经过 人工 技术改造,其 野生性 在退化, 人工性 在强化,与未经驯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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