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原则,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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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原则,经济法论文P2P 传承于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贷款形式 ,英国的 Zopa,美国的 Lending Club,Prosper 都是着名的 P2P借贷平台。2007 年我们国家出现第一个 P2P 平台拍拍贷,P2P 平台发展迅猛,截至 2020 年 11 月,全国范围内活泼踊跃的P2P平台 1540家,累计融资 2451 亿元 ,与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被视作金融创新的重要气力。同时关于 P2P 平台的负面消息也不时见诸报端。金融创新背后势必存在法律风险,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本文就P2P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原则作一浅谈。 一、
2、金融创新与政策支持 P2P 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所谓 P2P 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投资方出借人与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P2P 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誉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从法律上定性来看,P2P 网贷平台扮演者居间人的角色,其通过本身的专业服务将投融资双方撮合起来,并与借贷双方构成借贷合同关系提供居间服务,其本身并不是借贷合同的借贷双方,也不是借贷合同的保证人,其仅作为居间人,P2P 网贷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
3、如实报告。因而,P2P 平台的法律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其性质为金融中介/居间服务商。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当代金融的结合,P2P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到各级地方一直给予鼓励支持,出台专门文件予以规定。今年(工作报告提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0107号肯定了包括P2P在内的 影子银行 的积极作用,以为其产生是 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及河北省均出台文件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河北省人民
4、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施行意见冀政2020113 号提出 发展互联网金融,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在防备风险前提下,力争 3-5 年打造一批P2P 企业。支持一批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探寻求索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 (河北省电子商务发展 3年推进计划2020-2021 年冀政办函202056号指出 开创建立一批互联网金融平台。围绕互联网个人对个人借贷P2P和网上融资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形式,推进网上融资,推动河北省银行系统、保险系
5、统等金融领域变革运营形式,打造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 二、法律风险与防备举措 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法律与行业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往往潜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充分认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备举措,才能在创新中稳健发展。结合笔者工作经历,提示如下风险,并扼要提出防备建议: 一刑事法律风险 1洗钱犯罪、高利转贷犯罪风险,因 P2P 平台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更为便捷、隐秘的通道,P2P 平台面临更大的洗钱犯罪风险;同时,不排除某些投资人将银行贷款通过平台转贷以谋取高额利息,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因而,应在交易规则中应明确要求投资人保证其资金的合法性,十分是承诺其资金系自有
6、资金,非银行贷款。 2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风险。如 P2P 平台将借款标包装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归集资金后借给借款人构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P2P平台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发布虚假借款标,将投资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则涉嫌集资诈骗罪。因而P2P 平台应坚持中介地位,不介入借贷交易,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保证借款标的真实存在。 3挪用、占用犯罪风险。P2P 交易中,资金并非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大量在途资金可能为平台掌控,如公司疏于管理、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存在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可能。因而,P2P 公司应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由其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 二民事法律风险 1借贷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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