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向度,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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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向度,法理学论文 (玉台新咏?古诗: 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 ,自由乃由自个做主,不受限制和拘谨,既是法律名词也是哲学名词。休谟眼中的自由是根据本身意志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能力;黑格尔以为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恩格斯讲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个和外部自然;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无论哪一种自由观,都包含意志与行为的自主支配,包含选择的权利,其区别只是自主决定能否受某种外在因素的拘谨以及遭到拘谨的程度,选择的主体能否需要自我约束。 法官并不时常考虑自由的问题,无论作为政治概念,还是哲学概念。于法官内心而言,裁量是在法律受权之下的推敲
2、与选择,并不取决于本身的不受拘谨的意志与偏好,或者法官不愿意轻易成认自个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拥有实际控制力与决断力。(牛津法学大辞典对 自由裁量权 给出的定义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经常授予法官权利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利。(美国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我判定而行事的权利,通常遭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制约,不能独断行使。(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官自有裁量权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官或法庭自由推敲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线予以厘定
3、。(中华法学大辞典载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 。德沃金将裁量权分为三个层次: 从非常弱的意义上讲,是指官员在适用标准时,需要结合上下文使用判定,而不能机械的加以运用;从弱意义上讲,是指在等级制度中,官员有权做出最终决定而不受其他官员的监督或撤销;从强意义上讲,是指官员在决策经过中,不授权威机关为他设定的准则的约束。 卡多佐以为司法经过中既包含创造的因素,也包含有法官必须经常地对互相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逻辑上能够接受的判决中做出选择 司法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陈兴良以为法官自由裁量权 是在
4、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根据正义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利。 武树臣则以为,法官裁量是在详细案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作出处分的裁判自由度。上述定义都从不同角度对自由裁量权做了解释,能够概括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致的形貌:自主判定、推敲选择、遭到外在规则或内心原则的约束、富有创造性。在裁量应当遭到多大约束方面,各个定义给与的空间不同,但是,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 绝对自由 在任何一种定义中都不存在。 但是,自由裁量的字面含义,容易引起 任意 的联想,十分对于中国司法环境来讲,自由本身不具有深切厚重的政治基础和文化支撑,并未得到官方或民间的十分青睐。人们更愿意相信统一与服从能够
5、带来进步繁荣,自由任性容易导致分裂分化。对于中国司法界,自由裁量是个隐晦的概念,它从未出如今任何官方的文件当中,甚至也很少在官方的高端会议上提及。假如 裁量 还比拟温和地透露出法官的选择权利, 自由 则比拟鲜明地表示出了张扬的个性,明显不受人欢迎,也招致一些误解和否认。抛开自由语词本身的夸大性格,从司法实践的实证角度考察,也遵循哲学和法学的科学态度,自由必定也是有向度的,一方面,自由的主体不受意志和精神强迫,另一方面,自由的主体遭到来自教养和内心自觉的约束。这种有向度的自由,类似于人的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多于道德权利,法律不屑一顾的行为,道德却严守着大门。没有向度的自由,经常走向无限,
6、走向未知,人性本身的理性并不能保证自由的纯粹,相反,只会给自由本身套上柳锁。因而,法官裁量的 自由 既非常人梦想的不受制约,也非法律设定的有限自主,法官裁量的 自由 更多具体表现出在精神上的独立人格,和技术上的独立判定,在这一点上,法官的自由,看似无明显的约束,又仿若覆盖于一张无形之网,选择的经过很复杂,求证的道路很崎妪,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也应了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的讲法,不同的是,伽锁也好,罗网也好,都是来自法官内心考虑的向度。法官的思维能力,法官所能考虑的知识范围,法官看中的价值等等,都构成牵制法官自由的气力,不是成文的规范,却真实地促使法官在自由的美妙诱惑面前保持着抑制。
7、因而,在有向度的空间里,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概念,有滥用的危险,也有滥用的现实,但关于法官都会遵守内心底线的假定,并非不着边际,毕竟法官不是寻常人群,他们懂得在貌似广袤的裁量空间里,有着过多不能触及的蛛网,和旁人看不见的边界,在这一点上,法学教养起了关键作用,对法律起源和法律价值的认识理解,以及司法实践复杂的面相促成了法官自律。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法官愿意选择严格规则,来回避可能产生的严重分歧。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永远都有张力,法官群体本身也没有统一的尺度,因而有了滥用权利,也有了机械司法,无论主观上出于什么考虑,有意还是无意,法官确实有选择的自由,真正的问题是:怎样 自由 ,才是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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