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漏洞与加强措施,民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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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漏洞与加强措施,民商法论文摘 要: 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和国家干涉儿童权利保卫两个维度出发,我们国家立法实践已有显着进步。但从详细制度中,仍暴露出立法起步阶段的众多缺乏。为最大限度保卫儿童权利,应加强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加强国家干涉的有效性以保障该原则的落实,为儿童权利保卫织起严密保卫网。本文关键词语 : 儿童权利保卫;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干涉;1、 我们国家儿童权利保卫的制度现在状况纵观世界各国权利保卫制度的发展,均在立法中呈现出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并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指引下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和国家公权利干涉儿童权利保卫日益深切进入这两大特点。我
2、们国家相关制度集中于(中国民法典(下面简称(民法典)和(中国未成年人保卫法(下面简称(未成年人保卫法)中,从以上两个维度考察,不难发现,我们国家儿童权利保卫的制度实践相较于(婚姻法时代已有显着进步。1.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实立尽管我们国家早在1990年即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但一直缺少对其最具指导性的规则“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 的立法确认和司法适用。直到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才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该原则,在监护、收养、婚姻家庭事务中广泛应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了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第1044条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第1084条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有
3、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卫法在总则即新增规定“保卫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毫无疑问,“这一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入法经过,也是儿童权益保卫由个案关注到家事审讯事务改革再到立法完善层面不断进步的经过 ,对我们国家家事审讯的司法实践而言具有指导意义。1.2、 儿童权利保卫的国家干涉儿童的生存发展不仅仅是其个人私益,更牵涉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国家应承当儿童权利保卫的重要职责。同时,家庭保卫、社会保卫“内生于家庭成员的自发和社会气力的自觉 ,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迫性,仅在道德层面遭到社会普遍正义价值的约束,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利为儿童提供兜底性保卫以落实“儿童利益最
4、大化原则 。但相较于世界其他各国较为成熟的儿童权利保卫制度以及发展出的“国家亲权 的理念,仍有一定差距。2、 我们国家儿童权利保卫的制度漏洞2.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落实窘境2.1.1、 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近年来才在我们国家遭到关注,而相关立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由于缺乏配套机制和详细要求,司法实践对此原则内涵的模糊认知一方面使得该原则更倾向于一种号召和建议;另一方面使得家事纠纷的解决又回到了以“父母本位 思想代替儿童作出最大利益判定的裁判思路。2.1.2、 离婚冷静期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布置之疏漏(民法典在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意在防止轻率离婚
5、、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并未对冷静期间子女的抚养作出协议布置,忽略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与落实。固然婚姻自由是个人权利,但“离婚并非纯粹地关乎配偶的个人利益,更重要的是,还牵涉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卫问题 ,若无相关制度在离婚冷静期中保卫儿童权益,而全权交由轻率离婚的父母协商,将使得本就在父母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儿童又陷入不稳定的家庭关系中,对其心理及精神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2.1.3、 探望权制度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卫之缺乏(民法典于第1086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一方面,第1086条的规定即表示清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均由父母双方协商
6、,子女仅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方,并无介入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一直存在探视权难以实现的问题。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法院裁判文书对探望方案往往难以展开,仅笼统规定当事人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在离婚后,也存在直接抚养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放弃权利行使的情况,这意味着父母享有探望的单方决定权,而子女只能被动接受,法院无法强迫执行的情况下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僵局。2.2、 国家干涉儿童权利保卫的缺乏2.2.1、 国家监护的主动性缺乏(民法典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全方位监护体系。在私法领域,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应是被动地参与而非主动地干预,但对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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