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纳的一般规则与特殊性,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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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纳的一般规则与特殊性,海事海商法论文摘 要: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 仲裁以其本身具有的公正性、迅捷性、保密性, 具有诉讼无法替代的优势, 被广泛地视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优先选择。本文扼要阐述国际海事仲裁的证据采纳规则和国际海事仲裁中证据的特殊性, 并对我们国家船厂在涉诉时的证据提交和对专家证人的配合质证提出了建议。本文关键词语: 海事仲裁; 证据采纳; 证据保全; 独立专家证人;0 前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 仲裁以其本身具有的公正性、迅捷性、保密性, 具有诉讼无法替代的优势, 被广泛地视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优先选择。但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 证据都是查明
2、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 也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备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与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一样, 仲裁庭需要通过对证据的采信来查明案件事实。对仲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仲裁庭的一项重要权利。仲裁程序中的认证是指仲裁庭就当事人举证、质证经过中所牵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 以确认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和本质性的活动。证据认证规则是仲裁程序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1 仲裁庭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规则以及在证据规则规范下的证据认证问题是仲裁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是决定仲裁员审查、判定证据, 对事实加以认定的手段, 也是判定仲裁裁决能否符合法定要求、公平正义原则的衡量标准。由于各国证据理念与规则的详细
3、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无法运用统一的证据规则, 很多国际仲裁规则和外国的仲裁法律中都授予了仲裁庭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本质性和重要性等采纳证据的权利。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等都做出了类似规定。可见, 仲裁庭在决定证据的可采性上具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无需适用任何准据法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仲裁庭有权自主确定审理程序的先后顺序, 对案件进行分段审理, 剔除重复或无关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 指令当事人针对某些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与诉讼不同, 仲裁不存在固定的 法庭 。每
4、一起争议都要由当事人或依当事人选定的方式单独设立仲裁庭。因而, 仲裁庭的组成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地位以及能否能得到仲裁庭的公正对待。在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方面, 当事人具有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能主动挑选合适的人选。各国仲裁法会针对华而不实关键的问题, 如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员的资质要求等问题, 制定强迫性规定, 以保证每一位仲裁员都能胜任工作, 并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地对争议事项进行裁断。2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纳的一般规则统一的仲裁证据采纳规则有助于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对仲裁证据的采纳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 使仲裁的裁决更具预测性, 能够提高仲裁的效率, 平衡双方
5、当事人的等待性与仲裁的公正性。因而, 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仲裁证据规则 (下面简称(IBA证据规则) , 在国际仲裁界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被诸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适用, 获得了很好的效果。1) 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进入仲裁审理的第一道 门槛 , 也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内容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络, 是证据的本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被采纳的证据必须能够部分或全部地证明仲裁案件的有关事实能否存在。(IBA证据规则中并没有对怎样判定一份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标准给出一个详细的判定标准。实践中通常是仲裁员根据经历体验和常识来判定, 或者
6、要求当事人就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讲明。仲裁庭采信的证据太多、过滥、不加选择, 给事实认定造成混乱;仲裁庭忽略应当重视的证据, 成就当事人申请取消仲裁裁决的抗辩事由。美国着名学者柴尔对证据的相联性概念作了一个深入的总结:第一, 与案件没有关联, 在逻辑上无法对案件起到证明性的证据一律不准接受;第二,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与案件有关联并在逻辑上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均应被采纳。实践中,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详细的证据关联性标准的情况下, 仲裁庭首先会对提交证据材料主要从与案件相关性角度进行初步的审查认定, 排除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或关联性微弱的证据材料以及不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2) 证据的客观性规则证据的客
7、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留下来的材料, 不为人的意志所改变, 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 一项证据假如想要被采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那么该项证据是能够被感悟的信息、材料, 即该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由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证据来源于不同的国家或区域, 不免会有假设、伪造的证据材料, 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 就需要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证据内容能否客观真实来判定。3) 证据的排除性规则一般仲裁庭很少就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系作出正面认定, 证据只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一般都
8、会被采纳。有的证据材料固然与案件有关联性, 但假如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材料明显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也应该被排除。(IBA仲裁规则中关于证据排除性规则的规定非常少, 一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不对证据排除作规定。当前对于证据排除规定最多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IBA仲裁规则, 但都是比拟广泛性规定, 操作性不强, 仍然需要仲裁庭来自由裁量决定证据能否具备关联性。而实践中也会有很多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 但却因某些原因不具备可采性, 或者证据材料本身不具备可靠性应被排除。若当事双方对证据材料的采纳或排除具有争议, 一般这些证据会被采纳进入审理程序, 通过之后的审理再进行认定。在仲裁经过中,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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