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考,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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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考,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知假买假行为是以谋取加倍赔偿为目的的不正当市场介入行为, 知假买假者只追求自个牟利而不关心其他消费的合法权益, 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讨论了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以为知假买假者滥用消费者权利, 浪费公共资源, 扰乱市场秩序, 某些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分析了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法理根据, 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对策。本文关键词语:市场经济; 知假买假行为; 法律规制; 对策措施;当前, 我们国家社会处于转型期, 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秩序也比拟混乱, 尤其是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横
2、行, 一些知假买假者以打假之名牟取私利,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 讨论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是指以谋取加倍赔偿为目的的不正当市场介入行为。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卫法 (下面简称(消费者权益保卫法) 对消费者权益保卫的力度越来越大, 惩罚性赔偿的赔率也越来越高, 逐步催生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这种行为近来出现了组织化和专业化的特点。支持此类行为索赔的观点主要有:第一, 谋取加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行为在客观上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气力缺乏的有益补充, 有助于加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应允许以索赔为业的知假买假行为人根据(消费者
3、权益保卫法行使索赔权, 进而到达有效遏止制假售假的不诚信行为。第二, 此类行为主体往往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违法的商品, 而工商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对其举证困难, 即难以证明其是以谋取加倍赔偿为目的, 故实务中大多支持此类行为主体。我们以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概念, 谋取加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行为人不具有消费者的适格要件, 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去购买涉嫌违法的商品, 而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将获得高倍赔偿作为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因而, 知假买假行为人不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卫法规定的索赔权。除此之外, 谋取加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行为人以消费者身份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有违市场真诚实
4、在信誉原则, 有关机关不能因举证难而放纵此类行为的发展。二、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讨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倾向于支持打假行为, 打假并没有错, 其目的是打击不法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保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 知假买假行为人则是以打假为名, 行敲诈讹诈之实,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而必须进行法律规制。(一) 涉嫌刑事犯罪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在实践中合法与否, 经济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由于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参照, 欠缺健全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 因而知假买假行为人为了进行非法牟利, 经常施行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掉包过期商品等行为, 以此进行敲诈讹诈,
5、 情节严重的已经涉嫌犯罪。例如, 2018年12月1日, 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某 (真名黄某) 涉嫌敲诈讹诈一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 敲诈讹诈全国300余家电视台, 金额共计242万元。法院审理以为, 刘某等人借打假之名, 利用电视台对被相关部门处理惩罚之恐惧, 以举报为名进行要挟, 牟取私利, 符合敲诈讹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且符合数额宏大标准, 构成敲诈讹诈罪1。(二) 滥用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与知假买假行为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前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自个消费, 而后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据有关部门统计, 近年来接受了大批职业打假案件, 大
6、部分案件只牵涉商品标签等无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问题, 而对真正属于质量问题进行的打假却占比很低。数据显示, 某地区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共有17家超市和1家餐饮公司被打假索赔6 022次, 损失金额高达2 610万元。华而不实, 商品包装、标签等问题占55.78%;食品过期问题占19.51%;发现异物占比12.92%;产品质量问题占11.79%。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学江表示, 无论是商品标签问题还是商品质量问题都具有无可非议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 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关系国计民生和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问题, 而不是为了牟取私利扰乱市场秩序, 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假买假者滥用消费者
7、权利, 实际干的是违法行为。(三) 浪费公共资源汉斯 皮特斯在(公共任务与国家任务一书中指出, 国家任务包括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行政任务。华而不实, 公共任务泛指所有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的活动, 既可由私人自行完成, 亦可由国家机关与私人介入完成。国家任务是指由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行政任务是指由宪法或法律受权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 特指国家任务。我们以为, 打假任务应当属于国家任务或行政任务, 即只能由相关权利机关进行, 社会公众并无执法权, 只可行使建议权或监督权。知假买假行为人有滥用行政资源的嫌疑, 他们的恶意索赔被拒绝后, 于是向监管部门投诉, 或要求部门介入维权, 或要求行政复
8、议, 甚至提起诉讼, 以增加监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压力。现前阶段的打假表现出了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 构成了包括法律界人士和专业人士组成的打假团队。打假滥诉造成了严重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浪费。例如, 上海工商局2021年的数据显示, (消费者权益保卫法施行3年间, 职业打假人共投诉14 375件, 年增长率到达364%, 为处理这些投诉消耗损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四) 扰乱市场秩序由于打假成本低, 证据易收集, 知假买假行为人越来越活泼踊跃, 他们关注的主要是生产日期、产品讲明书等, 而对消费者健康危害最大的产品质量则并不关心。消费者、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不能单独为了保卫消费者的利
9、益而无理加重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责任, 只要具备合法根据, 才能加重他们的责任。市场上也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人与制假卖假行为人互相勾结的情况, 制假卖假行为人向知假买假行为人支付 封口费 , 以求得制假售假活动顺利进行。当前, 我们国家消费者和企业对一些知假买假行为人的恶意打假行为深恶痛绝, 消费者正常的打假行为对于打击制假售假、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 知假买假行为人以打假为名进行牟利, 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理性消费行为, 而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三、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考虑如上所述, 大量事实表示清楚知假买假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必须进行法律规制, 切实维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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