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公平性分析,财政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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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公平性分析,财政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的公平性分析【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4 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的公平性分析4.1 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的分析当前,世界上针对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形式、综合所得税制形式以及混合所得税制形式。分类所得税制形式是针对一个纳税主体的各类所得或者各部分所得中每一类或者每一部分,都分别单独进行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形式。其理论根据是,总体能够概括为 对物税 。针对每一纳税主体,不同种类的所得,采取不同的
2、税率进行征税。比方对工资薪水采用一种税率,对投资所得采用不同种类的税率。因而,产生了分类所得税制形式的一个原则,即对劳动所得课轻税,对投资所得课重税。综合所得税制形式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主体的各种所得,不管所得来源为何种性质,均作为一个整体,采用同一种税率,对综合所得进行课税。其理论根据是,总体能够概括为 对人税 。即针对同一个纳税主体,在一个纳税周期内,全部所得扣除法定的免征额外,进行整体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形式是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是指对同种所得先课征分类税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通常采用总所得附加税形式)。三种课税形式各有优缺点,我们先对这三
3、种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在这里基础上着重比拟分析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的优劣。一般以为,分类所得税制课征简便,征收获本较低。事实上经过仔细分析就能够知道,分类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特别明确,只要按其分类征收上来即可,其行政效率确实很高。但是以列举的方式举出应税所得项目,难免有所遗漏,不能包含当代多元化的收入形式。因而,分类所得税征收简便及税务机关低廉的征税成本,是以税款的丧失为代价,以经济效率的低下为代价的。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取反列举的办法,只把不予征税的项目列举出来,其余一律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税,因而税基较宽,能够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最能具体表现出公平原则。有些国家在实行综合税制的同时,实行
4、家庭联合申报制度,愈加能够具体表现出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但是这种税制形式需有其他完善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公民强烈的纳税意识以及极高的征管能力。混合所得税制即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并力图将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这种税制的主要优点是: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下一节着重分析分类所得税制形式,这一节着重比拟分析综合所得税制形式与混合所得税制形式的优劣。第一,应当明确在两种形式下进行选择的标准
5、能否能够合理的调节收入分配,到达本质公平。而不应当将利用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作为首要标准,也就是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形式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义务人的负担能力为准,不以国家财政需要为根据。第二,明确两种形式的优缺点。综合所得税制形式,是将纳税主体,一个纳税周期内所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进行综合课税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解决了纳税能力和税负公平的问题,能够充分具体表现出税收的 量能负担 原则,多得多纳税,少得少纳税。而混合所得税制形式,是先以源头扣缴的方式方法对各项所得按所征收分类税,然后再对高收入的一部分人按综合所得税率征收。这种形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及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坚持了量
6、能负担的原则,又对不同性质所得的纳税主体进行了区分,并且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各形式的弊端。第三,明确改革的时代背景。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口诸多,各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也应当与我们国家特殊的国情相结合,使税制改革能够符合我们国家如今所处的发展阶段。税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因而,改革的经过应当是渐进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行了 30 多年的分类所得税制的情况下,纳税人以及征税机关在心理上以及技术上还不能适应太大的变动,尤其是在众多征管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微调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形式,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形式方为上策。第四,混合所得税制形式与综合所得税制形式并不是互相矛盾的,两
7、者拥有共同的逻辑起点。混合所得税制形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形式向综合所得税制形式的过渡阶段。而且,当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制,也无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一般均为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因而,我们也应当坚持先变革为混合所得税制形式,待机会成熟,再向更高层次级的综合所得税制过渡。这三种税制形式,从公平的角度评价,综合税制比分类税制有优势,它较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从效率的角度看,分类制比拟有优势,其征管比拟简单。然而,就个人所得税法而言,公平目的要高于效率目的。在个人所得税法实践中,牺牲一定的效率,换取必要的公平是符合整个社会总体利益的。因而,在税收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分类税制逐步向综合
8、税制转变是个人所得税法税制形式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但正是由于征管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都不是完全的综合税制,即使那些被以为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其形式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分类税制的成分。故而,混合所得税制是当今世界上广泛实行的一种所得税制,它也反映了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趋同态势。4.2 我们国家分类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的分析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针对社会生活中若干所得情况,做了 11 项列举性的规定:(l)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
9、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尔所得;(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我们国家当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形式。这种形式征税程序简便,易于操作。而且分类所得税制形式下,应纳税的所得形式已被法定,非常明确,其行政效率很高。不过,貌似公平合理的制度却存在着难以弥补的先天缺乏,下面分析我们国家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缺乏:第一,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背离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分类税制最突出的缺陷在于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进行汇总,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体收入状况,因此无法按纳税人的全面承受能力确定税负,容易造成税负扭曲。由于分类税制采用的是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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