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公平观——以保险免赔额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为例,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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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的公平观以保险免赔额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为例,海事海商法论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既古老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免赔额 (franchise) , 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限度。当两者相遇, 共同作用, 应正确理解各自法律要义, 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使得这项古老的制度迸发勃勃生机, 有效维护和促进交易的公正性。一、问题与争议在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 甲公司向保险人为其所属的A轮投保一切险。事后, A轮与乙公司所属B轮发生碰撞, A轮承当主要责任。两轮赔款互抵后, A轮还需向B轮承当500万元赔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总额为200
2、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甲公司的保险人先行向B轮支付了2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保险人的保单约定, 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现保险人主张, 其有权在对外先行赔付的200万元基金中扣除10%免赔额, 即对外只需赔付180万元, 另20万元要求甲公司返还。甲公司则以为,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已经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故保险人不应再向其主张免赔额。这个问题的本质是, 保险人在先行支付了责任限制基金后, 在代船舶所有人对外赔偿第三人的损失时, 免赔额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当还是由保险人承当?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免赔额的 公平 适用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关于船舶所有人风险的保险主要是船壳
3、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种。前者是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对投保船舶本身的理赔;后者则是保险人对受损第三方的理赔。在船壳保险中, 免赔额问题一般争议不大, 即根据保单中有关免赔额的规定, 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理赔中,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部分。主要争议则围绕对第三方的责任保险部分, 且又是责任人在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下, 保险人对第三人赔付的保险款中能否要扣除免赔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在具备法定条件时, 责任人能够免除一定金额的赔偿义务。免赔额, 又称免赔限度, 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限度。当代保险实务中, 免赔额主要是指绝对免赔额1。免赔额在保险中的主要作用是
4、:让船舶所有人自保一部分, 以加大免赔额来降低保费。免赔额的约定与否、约定的比例高低, 是保险人和船舶所有人协商的结果, 是船舶所有人综合考量承保风险以及营运成本后作出的自治选择。有观点以为, 免赔额应当适用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前, 即发生海事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有关责任主体未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 责任人对外需承当较大保险赔款, 保险人能够根据与责任人的海上保险合同有关免赔额的约定, 在扣除免赔额后根据责任人需要对外赔付的金额向相关债权主体进行赔付。主张该观点的理由是出于 公平 考量, 以为责任人已经通过积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起到了为保险人减损的义务,
5、 假如其不设立责任基金, 保险人对外赔付的金额将远远高于责任限制基金金额。因而, 如保险人仍然根据保单的免赔额条款向责任人主张返还, 则有失公平。三、准确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功能及其区别、联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是一项完全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原则的特殊赔偿制度, 本质是在责任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 依法对一些债权进行限制, 使这些被限制的债权即便没有被完全受偿, 债权人也由于法律的规定, 不得再受偿或再次起诉责任人,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海事责任人获得特殊保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下面简称 限制基金 ) , 是指有权限制其赔偿的责任人, 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数额依法设
6、立, 据以保证其承当有限赔偿责任, 并能够随时支配并不可撤销的专项基金或信誉担保。限制基金的设立是海事赔偿责任人主张责任限制权利的一种表示出方式。责任人一旦设立限制基金, 提供了履行债务的基金担保, 在法律上同时获得了对债权人对其财产采取强迫措施的抗辩权, 并有权要求释放被扣押的财产。责任限制与限制基金分属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前者目的在于限制责任人实体上的赔偿责任, 后者目的在于避免海事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被扣押或者保全。(海商法第213条规定: 责任人要求按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 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本条中, 责任人申请设立限制基金使用的法律用语是 能够
7、 而非 应当 , 也就是讲, 责任人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并不以设立限制基金为前提条件, 责任人不设立限制基金, 并不影响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面简称(责任限制解释) 第13条规定: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根据上述法条, 能够得出一个结论:设立限制基金不是实现责任限制的必要条件, 即便设立限制基金, 也未必一定享有责任限制;反之, 责任限制也非设立限制基金的充分条件, 提出责任限制抗辩, 不一定要设立限制基金, 并且能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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