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展望,国际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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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展望,国际商法论文【题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瞻望【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第三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瞻望第一节 国际海运业法律制订的价值目的一、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一种古老而又传统的行业,千百年来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繁荣与进步,但由于其特殊性及风险性,在国际海运业的发展经过中,各国国际公约和惯例都赋予了作为国际海运合同方的承运人责任承当制度的特殊性,即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并以此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风险划分的一种工具。是保卫船方的利益,还是保卫货方的利益?这似乎是国际海运
2、立法长期以来的出发点和前提。而保卫何方的利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标准。不同的国际利益格局促使不同时代制定的国际公约具体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导向。而法的价值标准是多元的,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如公平、秩序、自由、效率、正义都是最重要的法的目的价值。 二、国际海运立法的价值目的。就国际海运业而言,对船货双方的利益保卫与平衡,必然要考虑公平的价值。我们国家(海商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华而不实包含的更多的是效率的思想。效率在法律经济学上被定义为:假如下面两个条件之一成立,一个生产经过被称作是有效率的:1不可能使用一个较低成本的要素组合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出
3、;2不可能利用同样的要素组合生产更高层次的产出水平。而法律对效率的影响在于法律的鼓励作用。法律是一种鼓励机制。法律也是一种约束机制,通过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起到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进而鼓励或约束社会关系的当事方去做对社会发展有促进意义的事情,而摒弃拖延社会发展的行为。因此制订一部法律需考虑它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鼓励与约束效果,鼓励当事人为哪些行为、约束当事人不为哪些行为,进而使社会成本降到最低、社会总体劳动生产率升到最高的状态。迄今为止,国际海运立法的出发点似乎仅在于对保卫承运人或托运人某一方利益,各国际公约的订立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利益博弈的不同阶段或结果。(海牙公约及我们
4、国家(海商法更多地代表了航运业及承运人的利益,而(汉堡规则更多地代表了货主及托运方的利益。由于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促进整个社会的效率,而仅仅保卫承运人或托运人某一方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可能到达效率这个价值目的的。第二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一、过失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航海过失免责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状况所决定的,(哈特法、(海牙规则之所以规定航海过失免责,主要是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很大;海上运输对一个国家经济贸易有着重要意义;船舶所有人对船员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海上货物保险已相当完善。在 19 世纪,囿于科学技术水平发现在状况态,承
5、运人不具备抵御海上货物运输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的全面的能力,即便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很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承运人具备躲避海上货物长途运输的风险、预防各类非因其本人原因此产生的事故的义务,会打击承运人的工作热情,迫使承运人放弃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职业,转移资金、资产和精神投入到其他行业中,会使航运市场的发展无法知足国际经济贸易的需求,因运力缺乏导致运价上升会降低货主国际间货物流通的意愿,进而不利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当时以法律形式确立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在那个年代符合法律效率的价值目的,对推动航运业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与航海过失免责类似,火灾过失免责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也以承
6、运人履行适航义务为前提。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较托运人而言具有愈加专业的管理船舶、预防船上风险的知识,且承运人已经在管理船舶方面支付了相关的配置设备、雇佣素质良好的管理人员和船员等前期经营成本,因此承运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成本可能比托运人要小很多。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应急计划,配备尽可能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建立应急反响程序,尽到注意义务,在火灾发生而导致货损时,若承运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应承当赔偿责任,可见,这些规定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二、因托运人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因托运人责任免责。对于托运人作为、不作为、包装不充分和货物本身性质带来的货损,承运
7、人预防风险的能力显得很有限。因这类货损的发生是基于托运人的原因此产生的,多数情况是货物在受托运人控制时未遭到应有的充分的照顾和保管,托运人显然具有更强的预防货损发生的条件和能力,而且托运人的预防成本低于预期事故的损害成本。承运人对因托运人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免责,由托运人自行承当其不利后果,有利于鼓励托运人在其管理货物的阶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躲避风险。假如对因托运人作为、不作为、包装不充分和货物本身性质带来的货损,规定由承运人来承当责任,无法约束托运人在其管理货物期间妥善包装、储存、运载货物,排除承运人后期海上运输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这样将会提高海上货物运输的事故发生率,亦无法起到鼓励承运人、
8、约束托运人的效果。因而,法的效率价值不要求承运人为托运人的过失行为承当责任。三、因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通讲中有三个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制。不能预见,不能预先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事讲明导致货损事故发生原因或现象的可能性很低;不能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躲避货损的风险讲明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很高;不能克制讲明即便支付再高的预防成本,承运人也无法使货物避免损失。由此可见,承运人要想避免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预期经营成本,而且就算付出预防成本也无济于事,那么这种成本的付出就失去了必要性。所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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