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办非法开采石矿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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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下查办非法开采石矿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法论文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亟需石料等建筑原材料,然而由于保卫生态资源环境的要求相应加强,对石料开采的立法规定日趋完善,对新设采石场的审批更为严格,导致局部地区石料的供需矛盾较为紧张。在宏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石矿罪类案件逐年增加,不仅严重毁坏了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诱发牵涉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犯罪活动,还往往引发权钱交易、渎职渎职等职务类案件以及欺行霸市的黑社会性质类案件。固然(刑法修正案( 八) 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了修改,入罪门槛已经降低,规定只要有非法采矿行为,且产生一定后果
2、,即予以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立案难、鉴定难和查处难等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当下查办非法开采石矿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石矿犯罪案件提供参考。一、当下查办非法开采石矿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 移送难根据我们国家(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开采石矿问题,由地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简称 两法衔接 ) 不够顺畅,案件
3、移送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未分享、证据不衔接以及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缺乏主动移送意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习惯于 以罚代刑 、 降格处理 等方式,导致该类案件存在实际发生多、查处少; 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查幕后推手少等问题。( 二) 鉴定难2005 年 8 月,国土资源部出台(非法采矿、毁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毁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非法采矿、毁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毁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由省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并规定办理此类鉴定程序和有关期限。固然该规定明确详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少实际困难。一是鉴定启动难。由于明确鉴定的有权
4、机关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导致不少基层办案单位望而却步,以为要层层上报程序复杂、操作不便,因而鉴定程序启动困难。二是鉴定经过复杂、历时较长。(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和提出鉴定报告、鉴定委员会审查等环节,按正常期限历经上述程序,往往要两个半月,假如出现鉴定报告审查未通过,需要重新勘测的,则出现鉴定时间长达半年或更长时间的也比拟常见。三是鉴定费用昂贵。对于非法采矿问题的鉴定费用往往特别昂贵,十分是金属矿的勘测鉴定,对于石矿鉴定费用相对便宜,但一般也不低于 5 万元,鉴定费用过高也阻碍了此类案件的顺利办理,有的地方由于该费用超过采购限额标准,委托专业技术鉴定
5、机构时还必须按规定走采购招标程序,使得鉴定历时更长。四是鉴定存在局限性。由于鉴定意见所认定的非法采矿时间跨度较长,无法分清某一段的毁坏价值,十分是对于非法开采主体存在变更情况下,更是难以准确认定各违法犯罪主体的非法开采总量及相应价值。( 三) 查处难一是违法犯罪类型交织。非法开采石矿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对非法采矿活动中的植被、水土等造成严重毁坏。在这里情况下,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往往发生互相交织。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非法开采石矿违法行为与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交织,林业、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上经常发生推诿,阻碍了对该
6、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罪名交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该犯罪行为的打击。二是背后 保卫伞 干涉。近年来,随着石料价格不断上涨,非法开采石矿存在宏大暴利空间,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石矿尽管已被当地列入关闭名单,但一直未停止生产,原因就是非法石矿背后存在 保卫伞 、 利益圈 ,有公职人员暗中参股石矿经营。在已查处的 斩链挖伞 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国土、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成为非法石矿的 保卫伞 ,由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构成利益同盟,这直接导致非法开采石矿行为肆无忌惮、监管流于形式。三是某种情况下遭到当地的制约。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重点工程项目相继上马,需
7、要大量石料的情况下,地方为了推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某种情况下默许了非法开采石料的行为,甚至通过批准依法应予关闭的旧石矿通过 矿山生态治理 等方式,重启石矿开采。在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名义下,查处非法开采石矿行为反而被套上阻碍中心工作的标签。二、查办非法开采石矿案件难点问题讨论( 一) 关于收集矿产资源毁坏数额证据的方式方式方法在查办非法开采石矿犯罪案件中,往往通过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来认定矿产资源毁坏数额。但从实践来看,多数非法开采的采石场通常采取现金交易,其交易多卖少开或不开单据屡见不鲜,交易单据即使是真实的,非法采矿和毁坏性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并不等于通过合理开采获得的矿产
8、资源价值,也不等同于其 造成矿产资源毁坏的价值 。因而,笔者以为,针对非法开采石矿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上,还要把握下面重点和方式方法: 一是调取采石场的用电量数据。开采、生产石料需要耗用大量电量,且用电量与石料产量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案件调查中,通过调取供电部门提供的石场用电量,可相对准确测算石料产量,并按石料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石场销售额及其非法经营所得。二是调取采石场耗用民爆用品资料。根据采石场耗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用品与石料产量的比例关系,从爆破物品发售单位采集采石场领购爆破物品数据,测算每吨石料开采所需炸药数量,进而测算采石场的产量。这种方式方法主要适用于持有采矿许可证超量开采的情形。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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