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总结,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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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总结,经济法论文消费、投资、出口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三大支柱,华而不实居民消费为纯粹私人支出,是最富有理性也最具效率的,因而以消费及其引导的投资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是推动消费的最有力的杠杆,消费金融作为与传统工商业信贷活动相区别的新型金融,是信誉经济与当代消费发展结合的必然产物。1国外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有两大提供商 传统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并且通过构成自个的目的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和风险管理,消费金融公司已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构成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信誉卡业务三分天下的局面。我们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面临法律制度障碍,亟待提升立法位阶,制定
2、(消费金融公司条例,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金融监管制度,强化借款人权益的法律保卫。一、我们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立法沿革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世界性金融危机和实体经济衰退,我们国家为应对国际经济负面影响的严峻挑战,采取以扩大内需市场、以消费为主拉动经济增长的道路,消费金融公司在我们国家应运而生。2018 年 7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下面简称) 。 2018 年管理办法 第 2 条规定,我们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办法对
3、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予以详细的规定。2018 年 1 月国内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获得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分别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设立,随后中东欧地区最大国际金融投资集团 PPF 于 2018 年 2 月获批在天津建立国内第一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出现并为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2020 年 9 月,为贯彻落实关于 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和 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 的决定精神,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历体验的基础上,
4、向社会公开征求 2018 年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同年 11 月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下面简称 2020 年管理办法 ) 。 2020 年管理办法 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业务经营和审慎监管等方面予以修改和调整。首先,主要出资人规定主要发生三方面变化: 其一,放宽主要出资人的类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 其二,降低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即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从 50%降为 30%,进而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 其三,强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意识,要求公司章程载明,主要出资人承诺
5、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并且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其次,营业地域、经营领域等业务经营规定发生变化。2020 年管理办法 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发挥规模效应。同时,经营领域除坚持不吸收公众存款原则外,允许消费金融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能够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最后,审慎监管规定主要发生三方面变化。其一, 2020 年管理办法 变更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 借款人月收入的 5 倍 为 20 万元人民币 ,进而减少消费
6、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收入证明等资料的审核,同时有利于加强相对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竞争优势; 其二,取消 2018 年管理办法 第 17 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一般用处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限于曾从该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者的限制,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 其三,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征,要求其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卫消费者权益。我们以为,我们国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已经获得显着成果,应当总结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退出、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的经历体验,尽快制定(消费金融公司条例,为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消费金融
7、公司的准入与退出2020 年管理办法 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准入的规定,相对于国外立法过于严苛。办法以主要出资人为规范对象,例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需要 具有 5 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历体验 , 近期 1 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6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等。过高的门槛是一把 双刃剑 ,在控制风险和知足审慎条件的同时,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无疑会有一定的负面效应。2因而,我们以为在知足审慎监管原则下,能够进一步放宽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例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历体验能够从 5 年降为 3 年,近期 1 年
8、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要求可以以放宽。除此之外, 2020 年管理办法 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但是,根据 2003 年修正(商业银行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 千万元人民币。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虽然考虑金融消费公司经营风险预防需求,也旨在避免消费金融公司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但是过高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利
9、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壮大,更会对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埋下不稳定的毒瘤。2020 年管理办法 第 16 条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能够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其他法定事由 ,同时,第17 条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企业破产法是消费金融公司清算主要的法律根据,但是消费金融公司与一般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消费金融公司为居民个人的消费提供贷款支持,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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