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被侵权现状与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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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被侵权现在状况与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摘 要: 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力, 保卫体育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南京青奥会是我们国家继北京奥运会后文章, 对于维权行动进行宣传、推广。再次, 依托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编制(法制故事校车行, 在全市广告单位发布意见函、举办培训会议、发出公开信等等, 开展青奥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4.4.3、 积极协商维权 对于非商业目的、不规范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或者侵权行为情节稍微、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稍微的, 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 这样既不会打击其热情, 还能够促使其规范宣传青奥会。而且与侵权者
2、协商后, 假如能立即停止侵权, 也是最快速、成本最低、收效最好的处理方式。 4.4.4、 加强品牌保卫 青奥组委对青奥品牌保卫工作非常重视, 积极开展品牌保卫活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青奥会赛事手册、(国际奥委会品牌保卫技术手册等制定了(南京青奥会品牌保卫手册, 明确青奥会品牌保卫技术标准及执行流程, 构成青奥会品牌保卫工作的策略和方式方法, 保卫青奥会知识产权, 预防、处理与本届青奥会相关的侵权及隐性市场行为, 使赞助企业的权益得到保卫;完成清洁场馆工作与户外广告控制工作, 防止青奥会品牌过度商业化。青奥组委通过品牌保卫工作, 明确了青奥会品牌形象, 保卫了青奥会知识产权及赞助企业和特许企
3、业营销权益, 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假冒特许商品等违法现象, 提升了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 4.4.5、 通过合同条款打击隐性市场行为 隐性市场行为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立法的滞后性不可能铲除隐性市场行为, 而且大多数隐性市场行为根本不使用青奥会标志, 因此通过法律禁止来处理此类活动有一定难度。因而, 青奥组委寻求以合同方式来防备隐性市场行为。第一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反隐性行为条款及宣传限制条款, 要求合同相对方不从事及协助从事任何隐性市场行为。比方青奥组委采购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相对方, 固然实际为青奥会提供了商品或服务, 但他们均不能对外宣称其是青奥会或青奥组委的供给商, 并且承诺
4、不得将青奥组委作为本身的用户用于其业务的宣传和推广。第二是以与门票持有人 (观众) 的合同来约束隐性市场。作为格式合同的青奥会门票规定:门票不能被用于任何政治、宗教、商业、广告或促销目的 (比方作为比赛奖品等) 。该条款能够控制以门票本身为切入点的隐性市场。第三是以与运发动的合同来预防隐性市场行为。国际奥委会要求所有运发动在参加所在国家 (地区) 的奥运会代表队时, 都必须书面承诺在奥运会期间, 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 4.5、 保卫青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 (奥林匹克宪章第11条规定: 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 十分是牵涉到该运动会的组织、开
5、发、转播、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 由此看出, 国际奥委会明文规定了奥运会的转播权属于国际奥委会。青奥会期间, 国际奥委会委托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对青奥会进行电视和广播报道, 以及向持权转播商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电视广播报道信号及其任何集锦或其他记录由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制作, 作为国际奥委会完成的作品,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邻接权) 均被不可撤销地转移给国际奥委会, 并由国际奥委会排他性地拥有且无任何限制。 5、 我们国家体育知识产权保卫途径讨论 5.1、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社会宣传 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力, 保卫体育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体育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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