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安信信托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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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安信信托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经济法论文【题目】 【引言 - 第二章】光大-安信信托纠纷案引发的法律考虑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引言 信托一词,顾名思义能够解释为 源于信誉,受人之托 ,在群众眼中,信托的概念是指一种经营机构,一个行业类别。在现有金融体制的束缚下,我们国家金融业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的最高原则不断遭到国外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形式随之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加速发展,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迎合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银行信托合作理财产品应运而生,其发展规模的壮大势必会为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众多法律问题
2、。 本文将从光大-安信信托理财产品纠纷案入手,分析银信合作中银行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阐述三者间的法律关系;厘清我们国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现在状况,揭示其立法缺陷和监管漏洞;从立法、监管以及内控等角度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进而为金融改革试水混业经营提供理论支持。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在 2020 年(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回首了我们国家信托业发展的黄金十年,即 2002 至 2020 年。华而不实 2007 年作为明显的分水岭将黄金十年划分为两个阶段: 2002-2006 年为调整恢复期,2007-2020 年为改革跨越期,2020 年,信托作为新的
3、经济增长点,一跃成为我们国家第二大金融行业。在信托资产高速增长的当下,银行和信托合作理财业务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一条重要资金链。2020 年,我们国家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到达 7.1 万亿元,华而不实很多资本通过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手段进行了重新配置。 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很少指导银行和信托公司应该做什么,而是规范其不应该做什么。因而,在监管合规性的前提下,产生了大量不同种类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形式。同时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导致银行和信托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引起套利风险,再加之立法上的缺位,造成银信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经过中产生了不少民事纠纷,折射出众多法律问题。 第二节 研究意义 研究
4、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现在状况及监管问题,在实践中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三方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分析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认定法律适用的基础,也是解决实际纠纷的前提,有利于在监管制度的框架内调整资金配置,优化金融产业构造,进一步为实现科学监管形式提供理论根据。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立法和监管现在状况以及其本身的法律风险,结合光大-安信信托理财产品纠纷案,阐述在我们国家金融体制混业经营的将来趋势下,怎样界定银信合作理财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的详细措施,使得银信理财产品在风险控制范围内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三节 研究方式方法 第一,比拟分析法。
5、本文通过对委托关系论和信托关系论的本质比拟,得出在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归属;通过比照国外金融监管体制下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详细纠纷的处理手段,提出我们国家现行分业形式下能够借鉴的监管办法;比拟银行业和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归纳出两者间的冲突点,以及在分业监管形式下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矛盾。 第二,案例分析法。本文以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展经过中的典型案例光大-安信信托理财产品纠纷案为例证,讨论银信理财业务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而引出完善现有法律规制体系的详细办法。 第三,归纳演绎法。归纳和演绎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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