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建议,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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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建议,婚姻法论文我们国家婚姻法确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仅是为了肯定离婚纠纷中弱势的一方(通常为女性)对家庭的奉献,保卫其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和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另一方面也诣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全面的保卫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国家(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自该制度设立以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真实运用的案例并不多。对此,有学者以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大,收益相对较小。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国
2、家家庭婚姻中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数量相当之少,在离婚时几乎没有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况;同时, 在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关系中,难以存在配偶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的义务的情况 ,既然分别财产制本身适用面就很小,而当其适用时,又难以存在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的义务的情况,那么根据分别财产制所设立的离婚经济补偿这一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然而对于这个观点,笔者则持保存态度,笔者以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置是我们国家婚姻法立法的一大进步,离婚经济补偿有助于维护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付出全部或大部分义务,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为女性)的权益,保障其离婚自由,避免出现因担忧离婚后的生计问
3、题而选择不结束痛苦的婚姻的情况,使其在离婚后能通过经济补偿获得物质上的补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该制度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地位,确认了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经济价值。一方面保卫了家务劳动价值创造者,即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离婚制度,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社会起源于家庭。而婚姻则是构建一个家庭的基础。现今社会,离婚率逐年提升、离婚纠纷复杂多样,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确实仍然存在各种缺陷和缺乏。怎样完善现代中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怎样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当事
4、人的权益,构建完备的社会法律体系,使理论更好的适用于实际生活,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笔者以为,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首先应该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提到,按当前法律,要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必要条件是在夫妻之间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而这个适用前提也成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难以实现的一大部分原因所在。固然这样的立法规定有其正确可取的一面,能够躲避重复补偿的出现,由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法官会照顾对家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来进行财产分割,此时就没有经济补偿的必要了。但法官如此分割的成立也有一个前提,即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所创造的价值已经完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之间的
5、共同财产已经累积到相当的程度。很明显,假如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本身数量很少,怎么能谈得上在分割财产时去照顾家务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呢?现代中国还是普遍遭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夫妻之间大多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并由女性担任家务劳动主要角色的比例侧重。而如今社会又大多是双薪家庭,妇女通常既要外出上班工作,又要回家操持家务,其对家庭所付出的精神和时间远远大于另一方,而其又因抚养老人,生育儿童甚至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耽搁或影响了自个的工作前景和升职时机,为家庭作出宏大牺牲。试想,一个家庭中,妻子除了工作外还承当家庭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义务,下班后就在家里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支持丈夫的工作,而其工作收入也因而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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