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赠与房产问题的规定探讨,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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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赠与房产问题的规定探讨,婚姻法论文引言房产历来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十分是最近几年,随着其保值、增值功能的显现,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关注。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家庭房产的纠纷开场变得层出不穷,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这华而不实便存在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时该怎样处理的问题。在 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请求确认撤销赠与协议有效 一案中,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将其婚前所购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协议书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提出其是为拯救婚姻目的才将婚前所购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且离
2、婚诉讼经过中,其已经向被告发出撤销赠与告知书,请求法院确认该撤销告知书有效。被告不同意撤销,要求法院分割该套房产。法院最后判决:原告与被告婚内所签赠与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婚内赠与性质,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请求确认婚前财产约定无效 一案中,原告刘某男经人介绍与自个年龄相差30多岁的王某女结婚,婚前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现住房中归属于刘某所有的50%份额归被告所有,后原告以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引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以为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关于夫妻财产约
3、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该协议有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因而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赠与房产问题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普遍现象。为定纷止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面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问题作了规定,其主要意旨在于存在夫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赠与产生的纠纷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则规定赠与人在转移赠与物所有权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结合(婚姻法解释三及合同法关于赠与之规定,能够得出结论: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其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另外一方的,在未办理产权过户之前,赠与方能够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方将无权要求对方承当继续履行的责任,意即在完成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当事人之间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对双方无法律拘谨力。由(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六条很自然地联想到(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了具备夫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对夫妻婚前所得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间所
5、得财产均能够约定所有权归属,而这种约定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比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能够很明显看到二者在对存在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互相赠与房产的问题,存在规定上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背后又是(婚姻法、(合同法和(物权法3部法律怎样协调、怎样解释适用的问题。笔者以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能否合理,与(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能否相违犯,能够从下面几方面层层展开讨论。一、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之间赠与合同相区别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移转给对方所有,对方表示接受的合同。不可否认的是,从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章节的规定来看,实际
6、上并无适用主体上的任何限制,任何人均能够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为赠与行为,且其赠与的对象不受任何限制,这华而不实当然涵盖具备夫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房产赠与的情形,如夫妻双方明确以书面赠与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将其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则(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相关规定能够直接适用。实际上从更大范围上讲,具备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同样能够施行一般主体所为的任何财产法律行为,如借贷、租赁、买卖等,并且该类法律行为直接适用合同法或物权法等财产法律规定。然而,假如(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该条解释的本意在这里,则显得多余而没有必要。解释三意在 夫妻约定将一方房产婚后归夫妻双方共有或对方所有,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因而,适用(合
7、同法的规定 1.最高院的这种解释结果有将夫妻间赠与合同混淆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嫌疑。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可从广义和狭义的两个角度理解。广义上,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狭义上,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2,前者是指依法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后者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占有、收益、管理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3.夫妻间赠与合同与夫妻约定财产制二者之间的区别,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为 义务
8、讲 ,此观点以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适用的难点在于双方行为的认定:区分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应当通过判定受赠一方能否承当了一定的义务,若承当了一定的义务,则不能单纯地看待该行为是个普通赠与。笔者以为 义务讲 将受赠人承当了一定义务的行为完全排除在夫妻赠与合同之外,属于 一刀切 的做法,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详细分析。实际上,夫妻双方在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时,有的会明确约定一方赠与应以另一方承当相应的义务为附加条件,如受赠人应承当照顾家庭的义务,此时能够将该赠与行为视为合同法上的附义务赠与。但是,大多数的夫妻赠与房产并没有明确约定受赠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很多义务却是隐含在内,如为婚后双方更好相处的良
9、好愿景、对另一方付出较多家庭劳力的感谢或为获得另一方对自个行为的谅解等等。笔者以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能够将该赠与行为视为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约束力。身份讲 以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一般赠与的区别为该行为与身份行为能否存在密切关联。假使财产转移行为与夫妻之间的身份没有关系,一般人也能完成此赠与,此行为就为一般赠与。反之则是一方基于双方的身份关系而愿意转让自个名下的财产,即便承当将来离婚的风险也愿意做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夫妻财产约定。笔者以为 身份讲 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做到有效区分一般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原因在于对于房产等具备较大价值的财产赠与,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具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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