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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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和解制度,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和解制度【第6部分】 4 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和解制度 4.1我们国家反垄断和解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4.1.1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非平等原则,是对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否认。它是指通过对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求得各方利益在共存的基础上到达优化状态。利益平衡背后的本质是化解和处理矛盾,调解和平衡利益,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反垄断案件中和解各方通过对各种利益公共利益、受害者利益
2、、涉嫌垄断的经营者的利益等的衡量,作出取舍,顺利制定出和解协议。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充分分析,使和解协议即便不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合适各方的协议。 4.1.2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历来难以界定,能够简单理解为 一定阶段内不特定多数人相一致的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和解协议往往遭到质疑。李国海教授以为,在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而整体经济利益包括促进就业和促进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_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和解时,应本着公共利益第一位的原则, 一旦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有违公共利益,则执法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承诺。 4.1.3程
3、序灵敏原则 反垄断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反垄断和解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司法途径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来讲程序要灵敏的多。灵敏的执法方式充分发挥了经营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和解协议的执行上,不妨也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赋予执法机构与经营者更改和解协议的权利。当然,程序的灵敏并不意味着经营者能够随心所欲,执法机构能够任意妄为。只是在和解启动、和解协议的协商、和解协议的执行时,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为了提高效率尽快结束违法状态能够采取灵敏措施。 4.1.4公开透明原则 法谚讲,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为了避免 暗箱操作 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沦为涉嫌垄断经营者的代
4、言人,必须从程序上进行规制。保证和解程序的公开透明,不仅避免了执法机构滥用权利,也保障了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详细到反垄断和解制度上,要求和解协议公开。对和解协议的解释讲明要简单易懂,不存在模糊解释。 4.1.5真诚实在信誉原则 真诚实在信誉原则在私法中被以为是 帝王条款 .反垄断和解制度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和解双方也应当遵守真诚实在信誉原则。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讲,假如经营者认真履行了和解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针对同一行为再次提起反垄断调查。否则,经营者能够请求司法救济。对经营者来讲:第一,在和解协议的商量阶段,经营者不得伪造作为和解协议根据的文件,也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否则一经查实,则应终止
5、和解的商量,重新调查。第二,在和解办议的履行阶段,经营者应当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和解协议,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惩罚,利害关系人可以重新提起反垄断诉讼。 4.2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建议 4.2.1改良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立法形式 我们国家当下的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立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制定的配套规定。这种各部门分别制定的形式有下面弊端:一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二是造成了规定相冲突的局面。垄断案件纷繁复杂,可能需要两家或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介入和解程序。在适用三家制定的规则上难免出现冲突,使和解陷入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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