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民法论文.docx
《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民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民法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完善我们国家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民法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 【3.1】 【3.2.1 3.2.2】 【3.2.3 3.2.4】 【第四章】完善我们国家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四章 完善我们国家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们国家遗产范围的建议 一将分散的遗产范围内容集中立法,单独成章 上文提到了有关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体例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当前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分散式,遗产范围的内容分布于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法律从来不只是立法者、司法者的法律,更多的是要为人民服务,立法时要考虑到民众的理解和应用。(继承法的内容关乎每个民众,将遗产范围的内容集中立
2、法,易于学习和使用;集中式立法也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便利,法官不用在浩瀚的法律文库中查阅相关内容,法律条文愈加清楚明了。包含遗产范围内容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配合着正面列举加反面排除的立法体例,集中式立法更具可操作性:将属于遗产范围的内容分类罗列,加以反面排除的方式方法弥补正面列举的缺乏。 同时,遗产范围的内容应当作为独立章节存在。我们国家现行(继承法是将有关遗产的内容规定在总则中。总则是一部法律的统领,是逻辑抽象的产物。总则一般将立法宗旨和秉承的基本原则向世人宣告,是一支精神旗帜,起总括作用。遗产范围制度作为一个详细制度,应当从总则
3、中脱离出来。一是由于改良后的遗产范围内容庞大,不宜存在于总则中,否则总则显得过于冗长,内容冗杂,易构成头重脚轻的现象。二是由于遗产范围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贯穿继承法律关系始终。只要客体清楚明晰明了,法律关系脉络才能完好呈现。遗产范围的内容单独成章,给予继承关系客体足够的重视,在体系上也和最后一章遗产的处理互相照应,体系更显完好。 二扩大现有的遗产范围 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能知足日益丰富的生活需要。 很多学者对于怎样扩大遗产范围提出了自个的见解,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编订的(中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第 538 条规定,遗产包括了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占有;债权、担保物
4、权和债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股权和合伙权益中的财产权益;因自然人死亡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和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梁慧星教授以为,遗产包括自然人因其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基于该自然人生前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利益。 徐国栋教授以为遗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家畜和家禽;文物和图书资料;农地和耕作用具、厂房和机器设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以为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但是因被继承人死亡应偿付给其家属的抚恤金和赔偿金不构成遗产。 上述学者对于遗产详
5、细范围的观点并不一致,但和现行继承法相比,其内容都所扩大。扩大以后的遗产范围将更适宜现实需要,也促使继承法律体系愈加完好。 三明确遗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我们国家继承法并没有将消极财产包含在遗产的范围之内。一些学者以为,遗产虽未包含债务,但是并不影响继承人对债务的承当,所以债务能否纳入遗产范围并不重要。 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鉴于上文中已有陈述,此处不再太多解释。我们国家继承法秉承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当责任,以继承财产份额为前提。遗产中包含债务后的好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场前便可产生心理预期,在继承份额和债务之间做出利益权衡,进而做出继承或是放弃继承的决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