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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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狱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狱政管理法治化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这也是我们国家监狱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狱作为我们国家刑法执行的主要机关,其承当着惩治罪犯和保卫社会的重要职责。而狱政管理法治化是指既要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还需要保障罪犯的人权。而这二者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那么要如何才能够使得这二者处于和谐的状态呢?这是我们国家狱政管理法治化建设中无法回避的理论命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对狱政管理法治化中怎样保障罪犯的人权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文关键词语:法学,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举措 罪犯和普通公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触犯了刑法,必需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处
2、理惩罚,因而,他们的人权保障和普通公民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距。那么要怎样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保障呢?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国家监狱始终坚持着以人文本的理念,在罪犯接受刑罚的经过中,给予了他们人道主义待遇,并明确了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让罪犯深入地感遭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他们的关心以及拯救之情,极大地提升了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让他们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改造,树立守法意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狱政管理的任务和功能 (一)狱政管理的任务 我们国家的狱政管理主要承当着下面任务:第一,对罪犯依法、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第二,保障监狱的安全。监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
3、过法制保障、物质保障、警力保障以及制度保障等措施,确保监狱和社会的安全;第三,文明管理,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监狱需要依法对罪犯采取文明科学的管理方式,为罪犯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安全、健康的外部环境,以此来稳定罪犯的情绪,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顺利改造1。 (二)狱政管理的功能 我们国家的狱政管理具有下面功能:第一,惩戒威慑功能,这也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功能。对于罪犯进行惩戒是刑罚的主要目的,因而,在狱政管理中必需要以严格的纪律制度来对罪犯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抗拒改造的罪犯应当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此来帮助罪犯改掉犯罪恶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二,组织调控功能。狱政管理中的组织行为主
4、要包括对罪犯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对人员的编排。而狱政管理的调控行为则主要包括对正式群体的罪犯进行调控和对罪犯非正式群体进行控制;第三,行为矫正功能。我们国家实行狱政管理的主要目的不只是对罪犯进行惩戒和监控,同时更是为了帮助他们重新改造,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因而,狱政管理对于罪犯还具有行为矫正功能;第四,鼓励鞭策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外力因从来对罪犯的改造行为进行刺激,让罪犯能够从强迫改造转变为自觉接受改造。 二、狱政管理法治化罪犯人权保障制约因素 (一)立法层面因素 立法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的存在,使得法律可操作性较弱。就我们国家(监狱法来讲,华而不实第48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根据规
5、定能够会见监护人与亲属 ,这项规定中明显将律师排除在外,这对于一些想要寻求法律帮助的罪犯而言特别不利。罪犯会见律师应该是一种基本权利,不过却由于没有法律方面的根据,使得这项权利难以得到落实。除此之外,假如罪犯在改造中表现良好,能够依法获得假释和减刑。不过就立法角度上来讲,罪犯表现良好的衡量标准比拟模糊,减刑尺度也难以衡量,由于没有详细有效的施行细则,使得相关人员在这些问题解决上不知道从何下手。 (二)执法层面因素 由于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较低,再加上执法工作透明度缺乏以及工资待遇福利差,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经过中存在腐败化、形式化等问题。(监狱法中规定: 狱警不能刑讯逼供、虐待以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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