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刑法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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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刑法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刑法论文随着 P2P 网贷形式的迅猛发展,其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风险也显露出来.据网贷之家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20 年 1至 5 月,全国新增网贷平台 220 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 45 家 P2P 平台跑路.由北京首例 网金宝 到近期不久前发生的 融信宝 ,这些 宝宝 跑路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宏大损失,甚至给我们国家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毁坏. 一、P2P 网贷背景 P2P(Peer to Peer)网贷指的是出借人直接通过网络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的借贷交易.网贷平台的基本原理是借款方将需要借款的信息发布在第三方的网贷平台
2、上,华而不实有的网贷平台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贷款方在平台甄别合适自个的借款方,然后通过竞价等方式选出的适格的贷款方与借款方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网贷平台作为撮合借款方和贷款方的成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最快最便捷的途径,为促进我们国家资金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网贷形式刚刚诞生,对于它的监管没有明确的规则规定.第三方平台的运作处于暗处,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如设资金池吸收贷款方的大量资金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主体不同. 前者有四个必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分别是借贷人、出借人、网贷平台和资金托管方.假如有独立的提供还款担保方,担保人
3、为非必要的法律关系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只要两个,分别是借贷人和出借人;其次,作用不同.前者在撮合接借贷行为发生在线上,而且撮合的是不特定的多个对象,集中撮合构成多分独立的借贷合同.后者撮合是单个对象,目的性强,最终撮合构成一份合同;第三,监管不同.前者没有明确监管者,最近官方公布银监会将作为网贷平台的监管者,但详细的细则和规定还没有确定.后者由银行、公安等部门共同监管. 二、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刑法法律问题 (一)P2P 网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线 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在
4、第 1 条对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设置了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司法实务中,平台通过发布中介信息,资金托管方对资金进行汇划,网贷平台的获利来源于中介服务.因而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在 P2P 网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但实践中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中往往容易触碰上述解释第一和第三条.因而,网贷平台要始终遵守:不设立资金池,
5、中介不以借款人的名义虚假吸收公众存款.严格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将资金及时划付借贷双方, 用于正常周转,而不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二)P2P 网贷与非法集资罪的界线 根据(刑法第 192 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集资人的货币资金,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施行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施行了转移非法集资款项的行为.骗取的集资款项到达了 数额较大 . 只要当网贷平台在设立之初或运行的经过中产生非法集资的目的,并携款逃跑、挥霍、进行违法活动、拒不返还或致无法返还才构成此罪.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只要正常履行中介平台的职责,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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