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归入法制框架急需处理的问题,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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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归入法制框架急需处理的问题,行政法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速的优势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但是,当下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定明显跟不上电动自行车飞速发展的节拍。这一宏大的法律空白显然需要立法者通过强化立法的方式来加快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制化管理的步伐。 为了更好地阐释观点,方便读者理解,笔者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摩这三者的概念做出解释和限定。电动车简而言之就是以电力为驱动,以电力为能源的车子。电动车按类型分可分为: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纯电动汽车。根据最新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规定,时速在 20 公里以上、50 公里下面,重量超过40
2、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 即电动摩托车) 纳入管理范畴。 一、电动车当前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曾经是自行车的王国,自行车曾给我们的生活和交通带来了宏大的便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剧,不少城市开场对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手段。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求使得电动车应运而生,电动车的出现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改变,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 1 电动车保有量过高,给本来就已经不堪重负的道路带来更多的交通问题; 2 电动车的安全问题,包括电动车本身的安全设计及驾驶相关的安全问题; 3 电动车的交通管理问题; 4 电动车的使用年限、报废制度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3、。以上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构成统一的规范,加强对其法制化的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的新标准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法律法规比拟有限。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最早是 1999 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1999) 。(通用技术条件规定: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 重量) 应不大于 40kg。 14年之后,(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与质量的规定已经明显地不适应当下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状况了。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摆脱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的窘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出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4、术条件( GB7258) 自2020 年9 月1 日开场施行后,时速在 20 公里以上、50 公里下面,重量超过 40 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者要办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手续后才能够合法上路。 三、急需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 ( 一) 电动车的标准问题 电动车国标一出,立即引来民众的广泛热议。电动车的使用群体实在庞大,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 14 亿辆。据业内专业人士估计,在这里标准下面的可能不超过 20%。这个标准只要正式施行,数千万民众便面临一道难题: 或选择上机动车道,或改变这种相对环保的出行方式,无论哪一种选择都牵涉民生之本,我们应该慎之又慎。
5、 标准中有两项规定, 40 公斤以上、时速 20 公里以上 ,就时速 20公里以上的限制,笔者以为比拟合理,对 40 公斤车体重量限制有待进一步商榷。出于重量的考虑,电动自行车的材料厚度、构造强度、电磁容量等均遭到了限制,故有待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出愈加合理的标准。 当前对标准的主要的异议来自两方面的人群,一是电动车的制造厂商,害怕失去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由于电摩划入机动车范畴,生产的许可条件及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部分厂商将只能够生产电动自行车,而不具备生产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 下面简称: 电摩) 的资格; 二是对出行速度要求比拟高,又不愿意增加运行费用成本的购买者,对这部分人群,轻便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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