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适用限制研究导言,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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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罪适用限制研究导言,刑法论文【题目】 【导言】非法集资罪适用限制研究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导 言 2021 年 1 月,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于落下帷幕,立人集团和董顺生等人都被判处相应刑罚。笔者作为一个温州人,年幼时便深知立人集团在我们当地的影响力,对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也略知一二。2020 年立人集团被爆 出事 之后,笔者便一直关注该案。在温州地区,由于民间资本雄厚,与立人集团有着类似行为的企业也不在少数,立人集团最后落得如此下场,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该案不仅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全国民营企业的一个
2、现在状况,也折射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轰动一时的孙大午案、吴英案的案情虽与立人集团案不尽一样,但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到底是金融改革的 牺牲者 ,还是真的罚当其罪?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融资案件外,互联网金融主要是 P2P的横空出世也引发了社会对其 能否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质疑。这些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不断拷问我们的金融体系,不断试探刑事司法的底线。 东方创投 案作为 P2P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一案也在 2020 年落下帷幕,P2P 行业为之一震。互联网金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系又是怎样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其近 20 年1995 年2021 年的
3、 生命 历程中,在稳定金融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方面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超出了其本应规制的范围,逐步成为一个新型的 口袋罪 .甚至在有些案件中,被司法机关当作 受害人 来保卫的 投资人 也纷纷站出来支持融资人并抵触司法机关的侦查。该罪不当扩大适用的事实模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融资与其他犯罪的的界线,这既不符合本罪应有的逻辑定位,也不符合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改革的前进。正由于当下我们国家金融改革在不断往纵深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适用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所以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4、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本文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就在于,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扩大化的反思,寻找出限制该罪适用范围的解决途径。同时,本文针对当下学界越来越多 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观点进行理性考虑,并坚持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方法来限制其适用。 当下理论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阐述有很多,有的学者主张从立法论角度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完善甚至去罪化,如刘宪权教授、刘新民教授等。 有的学者主张通过解释论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重构以限制其适用,如姜涛副教授、刘伟博士。这两种方向都是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下问题的基本途径选择,但何种途径更优
5、,还存在不少争议。 争议一:对行为主体的解释与认定。这一争议主要疑问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誉社等能否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亦即商业银行、信誉社等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来吸收存款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教授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中持否认观点,其以为有权吸收存款的主体和无权吸收存款的主体吸收存款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区别。该罪是针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的违背来规定的,银行本来就具有这样的资格,其纵使擅自提升利率,也仅仅只是不正当竞争罢了,处以行政责任即可。但谢望原教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中持肯定论,其主要理由是法条并未限定主体,以及商业银行也会经营不善造成储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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