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私人不法取证研究,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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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私人不法取证研究,刑法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不法取证行为自然没有争议,因公权利的行使本身存在侵犯人权之危险,必须为其行使设定界线,然而,该规则能否同样适用于私人不法取证的情形之下呢? 如贪污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将受贿人接受贿赂的经过暗自录下; 又如强奸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将嫌疑人劫持到家中殴打,迫使其书面成认强奸的事实; 或是辩护律师在取证经过中,为了获得对于辩方有利的证人证言,进而给予证人可观的报酬。为了释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及于私人不法取证这一议题,本文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与私人不法取证相较于公权利机关不法取证的特点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一、非法
2、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初衷与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上个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用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抑制警察的侵权行为。该规则自诞生之初就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并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这项起源于美国的证据规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英美法系刑事证据法学的发展,也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予以吸纳借鉴。自 1996 年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在我们国家不断升温,如今其已成为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核心证据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排除阶段、排除方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对其予以细化规定。根据我们国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之规定,我们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范围仅适
3、用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并不包括诸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私人主体。正如诸多学者所言,我们国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支撑点在于保证实体正义的同时维护程序正义,即追查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本身必须具有公平法治之品性,假使审讯程序中使用了取证经过明显违法之证据,刑事诉讼的公平法治将不复存在。设立该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遏制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保障司法体制的完美无瑕,而并非维护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从这一点上而言,我们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及于私人,私人不法取证实乃私人之间的冲突,没有必要使法院排除该证据。究其原因,更多的是由于私人不法取证有其不同于公权利机
4、关不法取证的本身特点。二、私人不法取证之特点分析私人取证,是与公权利机关取证相对存在的一种形式,而不法取证是合法取证的对合概念,理论学界对于不法取证中的 不法 有着不同的界定标准,常采 违法标准 或 侵权标准 。不可否认,私人不法取证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不法取证相比,两者都具有行为的不法性,对别人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并可能阻碍司法实践中公正的实现与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然而,两者在程度上、性质上、矫正难度上以及发生频率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详细而言,与公权利机关不法取证相比,私人不法取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 取证主体及取证目的的多样性。国家公权利机关的取证主体一般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等侦诉机
5、关,取证目的相对明确,即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基础之上顺利追查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比而言,私人不法取证的主体则是多元的。总体而言,私人取证大体有三种类型: 被害人与受被害人委托之人的取证; 被追诉者与受被追诉者委托之人的取证; 无因管理之私人取证,如记者暗访。由于取证主体的多元化,加之其利益取向的不同,私人取证的目的也因而各异,有时是为了揭露、检举犯罪而施行,有些是为了恢复本身清白而施行。2 取证行为的不法程度不同。基于取证行为能否有国家强迫力为依托,取证能够分为强迫性取证和任意性取证。私人取证属于典型的任意性取证,较之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强迫性取证,缺少国家权利做后盾,私人一般能力、财力、方式
6、有限,取证手段的专业化、技术化程度较低,因而造成的损害一般较小。公权利机关的不法取证不仅违背了法律本身,更毁坏了司法权威与公民的法律信仰。3 取证行为的发生频率不同。公权利机关具有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侦查机关以调查搜集证据为常业。私人参诉具有偶发性,故私人不法取证通常限于个案,具有偶尔性、非重复性等特点,当然,具有职业性的 私家侦探 、新闻记者与律师主体除外。4 矫正难易程度、方式上的不同。一般而言,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法取证行为的矫正,属于一种内在的自省救济,由于不法的难以查明等原因,难度一般较大,因而对于公权利机关的不法取证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期到达震慑侦查机关合法取证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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