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矛盾与调和,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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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矛盾与调和,知识产权法论文在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保卫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而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这里基础上构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按照本机构的保卫标准进行审定,进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而,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卫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卫与司法保卫冲突的表现 ( 一) 直接
2、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进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讲,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 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预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按照本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惩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卫中行政保卫与司法保卫的直接冲突。 1 私权保卫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牵涉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详细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 当侵权
3、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根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参与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1。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讯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 (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
4、三种: 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讯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 2 公共利益保卫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而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毁坏。正是由于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而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2。华而不实,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的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获得共鸣,进而引起行政保卫与司
5、法保卫的直接冲突。 ( 二) 间接冲突 1 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受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确实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外表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本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相互之间互不干预。但从本质上讲,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而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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