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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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正当性 一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正当性 1. 知足尊重合同自由、维护合同利益之需要 通常意义上,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承诺。其作为合同条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具体表现出的是缔约经过中,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平等、友好协商的结果,并愿意承当违背约定而带来的损失甚至是惩罚的意思表示。而违约金的数额条款也是由双方在缔约之时,或出于担保完全履约或出于为守约方提供保障而协商订立。在违约条款方面,除格式合
2、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以外,均完全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违约金本身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应当由缔约双方来商量决定,尤其是惩罚性违约金在作为履行约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的场合,守约方基于可能存在的不安宁因素或地位的弱势等原因,只能将希望寄托于合同本身的约定,以及违背合同时相应产生的高于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以此来保障弱势方的权益。 在民法实践中,最常发生冲突的便是理论上的 应该 与实践中的 不确定 ,例如实际损害。在经济发展日益加快,新兴产业不断萌生,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新形式层出不穷的今天,作为守约方,提供明晰的、准确的损害证明,难度也随之提高。加之,各种新型脑力工作者、知识性劳务提供者的需要,
3、单纯的可得利益或预期利益,很难知足其在投入大量无形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回报,而这种付出与保障不对等的情况的同时,也使得雇佣者的违约成本大大降低了,致使大量的恶意违约的情况发生。故惩罚性违约金脱离单纯的损害赔偿的束缚构建独立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就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需要的。 实务中不乏出现下面类似案例情形:甲乙双方为合同的相对方,甲方为企业,乙方为提供培训服务的个人,双方签订了授课劳务合同,约定于本月底,乙方前往甲方所在城市进行授课培训,酬劳为 20000 元。乙方为此次授课顺利,进行了为其 2 周的授课准备,包括课件的制作,资料的收集,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神,月底乘飞机前往甲方所在城市。当飞机到达后
4、,甲方提出由于甲方公司布置原因,课程取消,并愿意承当乙方所有的差旅费用。若此时,单纯计算乙方的物质损失,主要是准备经过中所花费的制作费,前往甲地的飞机票等费用,而无法计算或无法举证乙方在之前两周内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智力成本,因而,无法避免的,可能出现甲方或恶意订约,或因毁约成本过低而缺乏完全履行的压力,造成的肆意毁约。无论是何种情况,在这样的契约关系中,乙方始终是处于劣势的,乙方在整个履行经过中都不间断的承受随时可能被违约,而违约补偿又无法完全实现的宏大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合同目的的良好实现,会造成类似市场交易的严重不稳定性,无形当中也会提高知识性劳务的成本,而给经济发展的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现
5、前阶段我们国家(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希望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合同法第 114 条第二款又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损害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 号第 16 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那么如上假设,甲方与乙方约定违约金为 10000 元,而实际损失是 1000 元,那么甲方以 10000 元远高于 1000 元为由,请求
6、减少违约金的,法官原则上能够调整为 1300 元。这样对于乙方来讲,能否存在不公平,就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如前,乙方实际的损失固然为 1000 元,但不可估量的时间成本与智力成本无法得到补偿,乙方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在缔约时与甲方商量,将可能付出的时间成本与智力成本计算到违约金中,等待在甲方违约时能够得到双方都认可的违约金,而法院经过违约方的诉请,将违约金定性为赔偿性违约金进行数额的调整,这将违犯了合同全面履行的要求。 在德国民法典 343 条中规定: 发生应支付效力的违约金金额过高,经债务人申请,能够通过判决减少至适当金额。在对适当性进行判定时,应当考虑债权人的一切正当利益,不应当仅考虑财产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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