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内容的侵权现象及有效保护对策,版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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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化内容的侵权现象及有效保护对策,版权法论文WEB2.0形式下,用户能够根据需要来选择性地获取或发布信息,在信息聚合的情况下,以兴趣或者其他因素为要核的社群逐步出现。随着网络在公民中的普及以及公民网络互动介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的内容生产方式在诸多领域都越来越被重视,并且不断衍生出新的组织作业形式。但是,这些新形式的出现也给版权保卫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社会化内容生产的侵权主体及归责分析 网络平台上社会化内容的生产具有开放性、复杂性的特点,其动机也是多样的,这导致了网络空间上社会化内容生产侵权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传播难以控制、版权归属以及版权保卫标准的模糊、作品的完好性和真实性难于识别等
2、等。所以,需要更为灵敏和积极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式来应对这些挑战。 在我们国家,版权侵权的断定适用于民法意义上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根据 过错责任 和 无过错责任 来划分,以此来断定能否需要承当民事责任。社会化内容生产平台在版权问题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框架,归责原则同样是判定承当或免除责任的重要前提。结合内容生产者、社会化内容生产的传播平台以及终端用户这三个主体,本文具体分析各自在版权侵权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承当的责任。 1.内容生产者 内容的生产者既能够是个体、组织,可以以是社会群体,他们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将自个创造的内容进行发布和共享,是各类资源和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这些内容有文字、
3、图片、音频、视频等等以及经过汇编、修改创作出来的数字化作品。他们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必然负有尊重别人版权的义务,也不得传播违法内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即内容生产者在明知自个的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该承当法律责任。 2008年,携程网以去哪儿网链接携程网用户点评信息侵犯着作权为由将去哪儿网告上法庭。整个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两点:一是内容生产者的诸多,二是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较低。北京海淀区法院就携程网起诉去哪儿网作出一审讯决,认定携程拥有点评的着作权,去哪儿网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点评内容侵权成立,判决去哪儿网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 2.社会化内容生产的传播平台 Web2.
4、0下网络上内容社会化生产的平台载体有很多, 这些平台载体为用户提供空间,上传和阅读信息内容以及进行实时沟通。尽管平台本身不直接介入内容的生产,只是根据用户指令来提供服务,有人以为不需要为因服务而造成的侵权行为承当责任,即不直接参与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它会客观上导致其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完成或者是扩大侵权的范围,因而从法理认识上看,仍然是遭到版权法律法规限制的,越来越多的社会化内容生产平台频繁地卷入内容的版权纠纷中。因而,作为服务提供商,如何看待它的角色以及在特定角色下应该承当如何的相应责任,这对互联网本身、互联网相关产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
5、提供者利用网络损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损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 3.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是社会化内容的消费者,同样也分为个体、组织和社会群体,这些消费者能够对社会化生产的内容进行阅读、下载、珍藏和转发等,甚至直接针对这些内容进行互动。但是,根据传统意义上的版权规定,阅读、下载等使用消费行为也是遭到一定的权利限制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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