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告知行为司法实践问题和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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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告知行为司法实践问题和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摘 要: 行政告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性法律行为,往往是施行行政处理惩罚行政强迫行为的前置要求。但行政告知行为能否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身的性质,及能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审查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讨论。本文关键词语 : 行政告知;利害关系;可诉性;行政告知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经过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法律行为。信息公开从广义上讲,也是行政告知行为,但因范围过宽,本文暂不讨论。行政告知行为的方式能够是书面的可以以
2、是口头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当然可以以是电子数据形式的。一、行政告知行为的性质、形式和范围一行政告知行为的性质因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学界以为行政告知具有程序性、附属性、裁量性1,也有以为其还具有强迫性、法定性2。但无论是哪种观点,对于其程序性是没有异议的。行政告知行为往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经过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对其施行行政处理惩罚或行政强迫行为前予以告知,并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行纠错的行为。行政告知同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明确其如有异议或意见,详细的救济途径,以便行政相对人能够维护本身合法权益。二行政告知行为的形式和范围告知的范围牵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3、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工商、税务、交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管理日趋加强,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理惩罚案件也大幅增长。二、司法实践中突显的问题一因行政管理职能不清楚明晰而引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因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受权、委托的机关,管理职能不清楚明晰,或同一事项由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互相穿插重合情形,造成个别行政机关“不作为 或“乱作为 。还存在着负有多重管理职能,但未必有行政执法权的情形。比方街道办事处,其本身是区县级人民的派出机构,其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和国家的道路方针、社区文化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护、拥军优属及综合执法等
4、事项,可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工作繁重而复杂,但其本身在一些详细的领域,却没有行政执法权,造成工作的被动。随着机构改革的持续深切进入开展,各行政机关职能定位清楚明晰捋顺,相信此问题会得到极大改善。二行政告知程序错误1因对行政相对人家庭或婚姻状况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告知对象错误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因行政机关工作不细致不深切进入,对行政相对人家庭或婚姻状况缺乏了解,进而导致的送达告知对象错误。比方想当然地以为,接收告知书的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具有婚姻关系,或系其同住的成年家属,而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由此引发。行政机关原以为,原告与行政告知书上的接收人长期共同生活,
5、其育有一子,应属夫妻关系,但原告辩称两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时,并非夫妻关系,造成行政机关的被动。而同事或邻居也非适格地接受法律文书的主体,其不负有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或转交的义务,因而让其代为送达同样是错误的。2行政告知文书,应由行政机关正式的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署名在我们国家现有的行政序列中,客观上存在着具有正式编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临时的辅助人员,在具有正式编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还存在着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而行政告知文书作为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正式文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本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也要求在告知文书上署名的工作人员,应当系行政机关正式的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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