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中导游人员的薪酬规定与执行完善,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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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中导游人员的薪酬规定与执行完善,经济法论文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是旅游服务工作运转的轴心与焦点,与旅游接待中的其他服务相比拟,处于主导地位。当前,我们国家导游人员没有基本工资,只能靠回扣维持自个的生存,而 2020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国旅游法中明确提出了导游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布置,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给现行的导游人员薪酬体系提出了挑战。 一、(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的薪酬 1、(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的薪酬构成 1基本工资。当前国内导游人员被戏称为 三无 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三险福利、无最
2、低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保险大多由旅行社代买或自个购买。只要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基本工资,如丽江的西域电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但没有奖金和其他福利。2005 年以前少数旅行社给专职导游的底薪是 500-700 元 / 月,2006 年起底薪降到了 300-600 元 / 月。 2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可以以叫做带团津贴,一般是做全陪才会有带团津贴,外语导游员较高,中文导游员中部分旅行社的导游员较高,比方丽江的白鹿国际旅行社为每团天天 10 到 50 元。大多数旅行社只给团,不给报酬,甚至有相当数量的旅行社把旅游团交给地陪导游员时,不但不给导游津贴,还要导游按人数上交 人头费 .人头费是指部分
3、旅行社根据旅行团的人数、等级向导游收取一定的费用,假如导游人员拒付则不得带团,旅行社以此来弥补自个零负团费带来的损失。 3小费。我们国家导游小费制是一种市场潜规则,之所以是潜规则,首先是不便成文,其次是无须成文。不便成文是指很难用详细的规范和标准来明确服务人员的劳动,也就没有详细标准明确的劳动价格;无须成文是指以小费来鼓励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是一种自愿行为。小费是一种非强迫执行的合约,对服务人员和消费者都没有绝对的法律约束作用。所以小费在海外旅游团比拟普遍,而在国内除了发达城市的少数团队有小费外,其他地区并不多见。 4回扣。回扣是指在旅游业务中,旅游单项产品供应方包括饭店、旅游购物商店、参
4、观旅游单位等为了销售商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中介方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账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 回扣形式多样,主要有购物回扣、餐饮回扣、宗教场所所得分红等。华而不实购物回扣在所有旅游回扣中数额最大,发生频率最高。以 回扣 为主体的导游薪酬体制自上世纪 80年代构成开场,至今已在我们国家旅游业内部获得了默认,成为行业惯例。固然有关部门试图改变,但始终不能打破这种使各方面利益到达平衡的 体制 .回扣成为导游人员主要收入来源。回扣其额度为游客消费总价的 5%50%不等,地陪、司机和全陪基本上是根据 442 分成,有的地方根据 433 分成。相对于全陪而言,地陪支配 回扣 的
5、权利比拟大一些。 2、(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薪酬的优劣分析 1(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薪酬构成的积极作用 一是降低旅游企业人力成本。由于旅行社业进入门槛较低,旅游业市场机制不健全,旅游线路产品缺乏专利性,这些导致了我们国家旅行社产业急剧扩张,竞争日趋剧烈。在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旅游企业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价格招揽游客。为了能够获得利润,相当多的旅行社取消了导游的薪酬以实现控制成本。 二是提高导游人员积极性。(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的薪酬构成能提高导游人员的积极性。以 回扣 为主体的导游人员收入,能鼓励导游完成每一项接团任务,激发导游人员的潜能,一定程度上化压力为动力。 2(旅游法施
6、行前导游人员薪酬构成的消极作用 一是不利于导游人员本身的发展。导游人员收入无保障,为了获得高收入不惜夸张、欺骗、胁迫旅游者,迫使游客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和购买旅游产品。以 回扣 为主体的导游薪酬制度,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导游的职业形象,导游是一个过渡行业,很难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不利于整合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固然导游人员在 回扣 上可能会获得高额的收入,但是这只是暂时的,当前导游是一个吃青春饭的行业,随着年龄的增长,导游在体力上达不到工作要求,只能跳槽从事其他行业,而前期未缴纳五险一金,可能会导致导游人员以后的生活困难。 二是进一步加剧旅游产品供应企业的恶性竞争。旅游产品供应企业开展市场竞争,
7、应该是服务、质量的竞争。 回扣 的存在,使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司陪人员就带游客到哪里去消费。旅游产品供应企业争相给司陪人员回扣,与司陪人员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为了保证本身利益,旅游产品供应企业不得不抬高物价、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恶性循环。 三是不利于旅行社的发展。现行的导游薪酬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导游队伍,同时现有的导游人员也得不到足够的鼓励来提高自个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旅行社难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导游人才队伍,不利于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而游客在游览玩耍经过中直接面对的是导游,所以导游是旅行社的一面旗帜,导游在服务经过中的作为直接影响到了游客对旅行社的满意度。 四是
8、游客的利益遭到损害。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使游客的利益遭到损害。导游人员为了完成旅行社给的指标,同时也为了能在带团中获取利益,会频繁地带着游客到购物点购物,进而获得回扣,而回扣只能从游客身上获得。游客出游为的就是观光游览,希望在景点做较长时间的停留,仔细观赏了解。而导游人员为获得高额回扣,往往通过减少讲解来省出购物时间,这些行为使游客的利益遭到损害,也使游客对导游不信任,同时也影响到人们随团出行的积极性。 二、(旅游法中导游人员的薪酬规定 1、(旅游法中导游人员的薪酬构成 1基本工资。在 2020 年 10 月 1 号起施行的新的(中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
9、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条例是针对专职导游人员,导游的基本工资得到了保障。对于临时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2小费。(旅游法的合同中团费包含了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这笔小费增加了导游的收入。 3福利。(中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要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而由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它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
10、保险、生育保险等。 2、(旅游法施行前后导游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 1(旅游法施行前后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变化。在旅游法施行前导游人员几乎没有基本工资,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典型的 三无 人员。旅游法施行后固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导游人员要有基本工资,但是很多地区仍然未实行这规定。以丽江旅游业为例,在丽江国旅一位从业十几年的老导游讲,在旅游法施行后,旅行社仍然没有给导游发基本工资;同时笔者了解到在丽江中旅工作的导游人员也没有基本工资。基本能够得出(旅游法施行前后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2(旅游法施行前后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的变化。(旅游法施行前后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几乎也没有变化,以丽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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