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水资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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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主要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我们国家的启示,水资源论文世界主要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都有其本身的特点和优点,每个国家都应基于本国实际来决定使用哪种体制。三种管理体制有其一样的特点,一是对水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有准确的认知,即最本质的-整体性。不管是何种体制,其本质都是对水资源的统筹管理,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采用相异的手段,如统筹管理下,有的是国家一级的,有的是地方一级的,还有的则是流域一级的;二是依法建立水资源管理体制并依法保障其运行的。世界上水资源管理比拟成功的国家,都有其比拟一致的经历体验和做法,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的遵守制度等。从本质上讲,水资源的管理体制牵涉的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它
2、的很多方面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如机构的设立、权利责任架构、运行的方式等。从立法的视阈出发,科学地规范其管理并确保其操作的稳定度,把体制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相结合,以此能够更好地使国家的机构设立和相关职责划分趋于合理和法制化。十分要注意的是,在管理体制中,各国在流域管理方面应该因国家而异,在深入分析国家实际的基础上来制定规章制度。三是加大建设管理机构的力度,应由国家牵头,统一去开发、去管理。综上所述可知,在国外,其水资源的管理上有共通点,如机构的设立不会遭到行政权利的干涉,他们的流域管理方面,则是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全权统辖区域内的大小事情,尽量避免分散管理。当然,不管哪个国家采用的是何种体
3、制,都是基于水资源的属性,站在国家对资源的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角度上的选择。 一、我们国家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新(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我们国家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 2002 年新修订的(水法确立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是国外部分国家推崇的单一流域管理,也非单一的按行政划分的管理,而是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多年经历体验和面临水资源危机、污染严重的基础上选择的一条必由之路。 新(水法在体制调整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流域和区域管理结合的新体制确实立,华而不实大致确立了关于流域机构的相关管理职责,涵括了水功能区的划定、管理、水质监测、排污监
4、督等很多方面,这些规定不仅确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原则上划分了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对于施行流域控制具有实际意义。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了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的体制,确立了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详细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原(水法中,只是规定了体制怎样,但并未给出管理的详细范围,这使得权利管辖冲撞,造成不小的矛盾。而在新(水法中,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详细具体表现出在明确了监督的范围和详细的管理环节,这样就保障了公共权利对公共利益的止损性,利于权利之间的制约平衡,还能使各个部门明晰责任,加强管理。 二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主
5、要问题。 我们国家现行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并未打破单一行政区划性的管理的方式,所做调整仍然建立在单一区划管理前提上,并没有把市场技能引导到我们国家的水管理体制经过中,从我们国家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实国情看,主要根本源头于下面因素:第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要有与其相匹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我们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在当时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上建立的。当前,由于体制的运行有其稳定性并相对独立,所以,固然我们国家已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但却仍然要遭到计划时期经济体制的影响,呈现出的仍然是一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第二,水资源自然属性的影响。水作为一种基础资源,同时又是生态环境的控制要素之
6、一,我们国家一直对水资源施行国家所有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国家进行规制。 1. 机构设置:部门分割、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模糊。 根据 2002 年的(水法,我们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从 统一办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的体制转型为流域与行政管理结合的体制,对我们国家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角色则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从本质上讲,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分级分部门管理,并没有构成事实上的统一管理,各涉水部门林立,以致于用水、管水分散,不利于水资源的集中管理。 是以,我们国家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最主要问题就是 多龙治水 ,这类制度本身产生的缺陷首要具体表现出为:第一,流域的管理层面上的 条与
7、块的分割 第二,地区管理上的 城乡分割 第三,成效管理上的 部门分割 法制的管理上的 政务的分割 ,出现了不必要的分权现象。根据我们国家现今的(水法,主要的流域管理机构有三级: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各地方水利厅。 我们当前的(水法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之法定职权与在整个法令体系中的作用位阶,明晰其是派出性机构,在统一管理上对流域水资源具有相当的推动作用。详细实践中,我们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以区域管理为主,流域机构的权利或被减弱或被瓜分,缺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自决权,不利于流域统一管理的实现。 我们国家从某种意义讲并未有真正的流域法令法规,对于牵涉到水管理的相关事务仅能在某些零散的法律比方我们国家
8、的(防洪法中看到,另外针对各层次的流域的管理机构的性质方面并不能找道详细的规则。 但按照(行政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则,对于流域的管理组织的性质作了另外一只讲明,两种规则之间有着明晰的冲突且没有能有效确实认流域机构的法令上的作用位阶。由于地位上的模糊及现行法令间冲突,流域的管理机构权能流于形式。 2.权责构造:职责穿插、事权划分模糊。 新(水法确立了 国家对水资源施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提出 中的水行政主管组织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的江河、湖泊建立流域的管理机构,在其下辖的区域范畴内履行法令及行政层次上的法规明确规整与的水行政主管的部门所授予之水资源的管理、监督责
9、任 . 新(水法明确将部分重要职能,交给了流域的管理机构。 根据新(水法,水利的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与监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中却规定由环保部门对水污染的防治施行监察管制,其结果就是水质归属于环保部门承当,而水量则归水利担当。此类规定将本来是相互严密关联的相关水体的两个层面分裂开来,致使环保部门与水利组织机构间职责穿插、重合。除此之外,流域的管理机构是流域全局的利益代表者,而地方的行政级别区划内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由于地方局部权益与全局性的流域利益间之抵牾,将造成流域的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的主管部门对于水文物质资源监督经过当中的互相争权和推诿。再加上执法活动本身以及执法
10、部门天生的趋利性,更是加剧了这种局面。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做到定分止争。 3.运行机制:缺乏公众介入的协商机制新(水法在公众介入这个问题上做了相关阐述,如在流域综合和专业规划上都有专门且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不理想,很多规则并未真正地被执行。其原因在于:第一,在法规制定环节就没有征求群众意见,群众缺乏介入。在我们国家现今(水法的第十七条中只是粗略的规定在制定国家范围内的有关筹划时牵涉到的有关的相干组织部门与地方区划内的相关是能够参加的,在我们国家的实践中根据此规则并不能充分听取各层次的公众需求。 二是没有规定规划没有能实现时和违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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